(淄博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2]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09〕3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不断提高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服务水平
2011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新修订《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许可范围、条件、标准和审查审批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提高经营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一是要以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为契机,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经营企业人员配备、注册资金等达到规定标准。二是要充分发挥规模较大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要实施液化石油气站点更新改造工作,充实安全管理和技术力量,提高行业安全水平。同时,要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科学设立液化气供应点,形成布局合理的供气网络格局,为城乡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液化石油气。三是对经整改规范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取消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充装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加强液化石油气质量管理,确保质量达标
液化石油气质量涉及公共安全和用户利益,经营企业负有保证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和质量的义务。我市液化石油气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但也有少数经营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形成安全隐患。燃气管理、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慎重选择进货渠道,择优订购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并认真做好检查、检测工作。对每批次购进的液化石油气,要保存产品合格证和组分报告,确保液化石油气质量。
三、强化措施,重点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当前,我市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归属比较混乱,用户大多使用自有钢瓶,定期检测意识不强,报废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流通使用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少数经营企业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致使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及调压器密封橡胶垫圈腐蚀破损,极易发生泄漏,形成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一)理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2011年3月施行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据此,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抵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现用钢瓶,逐步将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由用户所有转变为企业所有。同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投入资金,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购入具有淄博专用标识和防二甲醚腐蚀功能的大护罩直立阀液化石油气钢瓶,逐步将全市范围内角阀钢瓶更换为直立阀钢瓶。具体方案由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质监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钢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钢瓶符合标准。
(二)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利用物联网技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升级。一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条码管理,对其流向、检测时间等做好信息记录;二是实现液化石油气充枪与钢瓶识别配套,确保充装站充枪只能对产权属于本站的钢瓶进行充装。质监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与企业管理系统联网,并对充装数据(包括充装日期、充装单位等)实施监控,杜绝报废、超期钢瓶的市场流动。
(三)建立健全钢瓶检验机构,确保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目前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少、费用高,不利于钢瓶的检验管理。质监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科学论证,合理增加钢瓶检验点。鼓励市内有条件的企业依法申办钢瓶检验资质,提供钢瓶定期检验服务。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将到期钢瓶及时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确保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不按期进行检验、超期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建立专业送气队伍,公布服务电话,统一送气车辆、人员服装和企业标识。要加强送气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服务管理,定期组织岗位培训,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规范服务。送气人员要自觉接受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理,加强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安全技术技能。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用户掌握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能力。要引导用户建立安全第一、科学用气的消费观念,自觉抵制非法倒气卖气等行为,拒绝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为全面整治液化石油气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市政府确定定期开展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具体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质监、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按照要求,切实开展好清理整顿活动,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使用超期未检钢瓶或已到报废年限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液化石油气以及无送气工上岗证从事送气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监管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市公用事业局作为液化石油气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调度、协调工作。质监部门要做好液化石油气储罐、压力管道、钢瓶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工作。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违规充装不合格钢瓶、倒气卖气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扰乱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建立液化石油气市场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自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
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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