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5/07 |
颁布日期: |
2012/05/07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5/07 |
颁布日期: |
2012/05/07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鄂环发[2012]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全国第七次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宣贯
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满足广大群众环境知情权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说清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是各地环保部门的根本职能,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地方政府理应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各地要抓住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这一机遇,加大宣贯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我省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要借助社会广泛关注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官方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我省及地方在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工作中的有关政策、具体安排及防控措施,提高公众对此项工作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新标准有关知识的科普,倡导绿色理念,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社会行动起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良好氛围。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应当建立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大气背景监测站、农村监测站、酸沉降监测网建设,增加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点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与信息发布机制。
各市、县应优化设置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武汉城市圈建设灰霾监测网,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武汉、宜昌、黄石、大冶、大悟、谷城、钟祥、郧县等地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加强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抓紧完成省站灰霾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建成全省统一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与各级环境监测站联网运行,建立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
(二)扎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建设项目推进力度,编制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共同承担。
我厅将建立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切实保障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并按照国家部署,在2013年及2015年分别对项目执行进展、配套资金落实等内容进行检查,敦促各地加快建设项目进展实施。
(三)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监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开展培训,以培养技能人才、专业拔尖人才、综合管理人才为重点,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为科学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
“十二五”期间,省级培训以省站技术力量为依托,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新标准培训与宣贯学习班。配合监测能力建设分步实施方案,每年开展2-3次专项培训,分批次完成17个市州、县级市和城市圈县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任务。积极组织并鼓励全省各级监测机构参加国家举办的专项技术培训活动。通过组织对武汉等先行先测城市PM2.5等新污染因子监测工作的观摩学习,进一步为保障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积累经验。
三、分步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我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的实际,结合国家分期实施要求,提出我省分期实施步骤如下:
(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安排
到2012年底,武汉市城区10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形成PM2.5、O3、CO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全面开展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襄阳、宜昌和荆州市建成1-2个具有PM2.5、O3、CO等新增指标监测能力的监测点位,开展试点监测。
武汉城市圈内武汉、黄石、咸宁、鄂州、黄冈、孝感等6个城市完成灰霾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站建设,并开展试点监测。
到2013年底,襄阳、宜昌和荆州城区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形成PM2.5、O3、CO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全面开展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全省除武汉、襄阳、宜昌、荆州以外的其他市、州、直管市建成1个具有PM2.5、O3、CO等新增指标监测能力的监测点位,开展试点监测。
到2014年底,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形成PM2.5、O3、CO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全面开展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2016年1月1日,全省实施环境空气新标准。
(二)鼓励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并公布监测数据。
(三)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州,如武汉城市圈、一主两副、环保重点城市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与国际早日接轨。
四、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当前,我省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新标准的实施,将使原有大气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和显著。因此,在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一)科学制定总量减排目标
在开展PM2.5等新污染因子试点监测和发布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分析,摸清我省新污染因子产生途径及排放规律,明确重点区域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确定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要将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改善空气质量的主要手段,合理分解“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及重点工程。严格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分别实行特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
各市(州)、直管市特别是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应按照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环境空气质量开展预测评估,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市,应当编制专项减排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二)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制度
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在项目环评审批中坚持“两个停止、两个一律”的要求,切实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的原则。履行增产不增污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对于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不明确、无替代或削减方案的新改扩建项目,一律暂缓审批。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加强区域开发区或工业园尤其是空气质量重点防控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切实做好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环境管理,严格依照准入条件和产业规划对钢铁、水泥、多晶硅、煤化工等“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行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环评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防治措施。
(三)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和监管
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水泥、火电及其他重点行业,继续推进脱硫脱硝改造工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及生产设备,推广新型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进工业改造,降低粉尘排放,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对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加强整治,推动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装置,全面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全面强化环境监管,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于重点污染源实施24小时在线自动监控,加强自动在线设施运行监管。加大偷排偷放查处力度。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及机动车排放网络监管平台,实现城市间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统一管理。积极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在重点城市实施黄标车限行。积极推广优质低硫车用燃油,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发展。
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保持机动车排放控制效果。制定实施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城际公共交通建设。提倡市民绿色出行,公交出行。
(五)加强联防联控组织工作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成立武汉城市圈内各城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圈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签署合作协议,每年定期举办联席工作会议,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按年度制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计划和推行方案,细化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企业和项目。
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对达标方案实施情况、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六)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应急预警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
(七)加强污染防治科研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工作,掌握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和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利用武汉城市圈大气灰霾监测网络体系,开展基于我省产业结构及区域发展条件的PM2.5等新增污染因子的来源、强度、扩散途径等分析研究工作,探索建立城市大气环境灰霾污染模型,为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奠定基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