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11/20 颁布日期: 2012/11/20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11/20
颁布日期: 2012/11/2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12]2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有关规定,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我省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减排量,依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各市(州)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遵循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和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包括现场端监控设备运行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现场核查、比对监测、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包括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地自查、材料审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地自查。各地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材料审查。省厅组成材料审查组对各地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材料审查,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提出材料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核。省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材料审查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省厅和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核查情况和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打分,确定最终得分结果。   六、相关事宜   (一)各地提交的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考核评价指标》的自评过程和说明;   3.相关辅助材料和数据资料,包括政府文件、有关经费台账、省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季报、年报)、质控抽测报告、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报告,污染源数据库等。   (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考核时间以省环保厅通知文件为准。   (三)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向全省通报。   附一: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和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1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管理和技术培训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应参训人数。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和我省开展与减排监测体系有关的培训正式通知;   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   三、监控中心建设及运行   (一)指标定义   监控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是指全省13个地级市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地市级监控中心以及运行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与正常运行情况的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与正常运行情况检查2分。   1.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不得分;   2.根据地方上报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结合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   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   3.日常管理制度;   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四、现场端安装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9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3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3分×安装率,安装率=国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项目计,如1个安装位置既有SO2又有氨氮设备,按2套计),安装率低于50%得0分;   2.根据各地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材料,结合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   2.现场检查相关材料;   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五、现场端验收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验收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包括现场端验收率和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8分,其中现场端验收率2分,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验收率计分方法为:2分×验收率,验收率=国控企业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验收率低于50%得0分;   2.检查验收文件资料,检查是否验收材料齐全,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根据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   2.验收文件及资料;   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六、现场端运行维护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现场运行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3分,扣完为止;   2.将省环保厅对各地国控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现场检查作为计分的依据,计分方法为:7分×正常运转率,正常运转率=通过验收且正常运转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已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正常运转率低于50%得0分;(设备运转率超过80%视为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省环保厅还将根据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是否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作为酌情扣分的依据。   3.及时编制企业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   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记录;   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七、数据传输   (一)指标定义   数据传输是指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传输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监控系统联网率2分,实时数据传输1分,历史数据传输2分。   1.监控系统联网率计分方法为:2分×联网率,联网率=已联网企业数÷应监控企业数,联网率低于50%得0分;   2.各监控中心均可查看已联网企业实时监测数据的,得1分,实时数据传输率计分方法为:1分×实时数据传输率,实时数据传输率=与监控中心联网并能够查看实时监测数据企业数÷应监控企业数,传输率低于50%得0分;   3.所有已联网企业历史数据传输率计分方法为:2分×历史数据传输率达80%以上企业数比例,企业数比例低于50%得0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   2.现场检查相关材料;   3.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八、比对监测   (一)指标定义   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监督性监测质量考核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监督性监测质量考核情况1分。   1.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计分方法为:7分×总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季度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应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单个企业每年完成率为4个季度完成率平均值,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   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2分,完成3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1分,其它不得分;   3.在省厅组织的年度监督性监测质量考核中,废水和废气考核结果分别位列倒数前三位的地方,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表;   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   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4.年度监督性监测质量考核报告。   九、现场核查   (一)指标定义   现场核查是指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情况。包括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率4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现场检查工作完成率为:4分×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年现场检查工作完成率=开展现场检查的月数÷12个月,地区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   2.及时编写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未编制并上报报告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十、监督考核   (一)指标定义   监督考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包括监督考核完成率、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考核完成率4分、合格标志发放情况1分、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5分。   1.监督考核完成率计分方法为:4分×完成率,完成率=开展监督考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全年完成率为季度完成率的均值,监督考核完成率低于60%的得分为0;   2.辖区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合格标志及时发放,内容填写完整、准确,粘贴规范得1分,根据省环保厅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3.按照相关规定,督促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及时进行整改,环保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根据对各地监督考核不合格企业整改落实工作的检查情况进行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表;   2.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   3.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   4.整改验收意见;   5.《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十一、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   (一)指标定义   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是指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提供数据资料等,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持,为环保部门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提供核算依据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用于环境执法3分,用于排污收费4分,用于总量核算3分。   1.用于环境执法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环境执法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2.用于排污收费计分方法为:4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排污收费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3.用于总量核算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总量核算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   2.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证明文件。   十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   (一)指标定义   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是指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情况,包括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5分,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5分。   1.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季度公布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国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四个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总数量;   2.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日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   2.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文件、资料;   3.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资料;   4.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十三、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一)指标定义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是指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经费到位和使用,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1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2分。   1.监测站未及时收到国家拨付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不得分。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视为拨付不及时;   2.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   2.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补助经费凭证;   3.地方监测部门的接收台账;   4.年度监督性监测经费决算报告。   十四、地方资金配套   (一)指标定义   地方资金配套是指地方按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配套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对照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得2分,监测站配套经费未落实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   2.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付凭证;   3.地方监测部门接收台账。   十五、标准化建设   (一)指标定义   标准化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保障辖区内监测站在人员、机构、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最低配置要求。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   辖区二、三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计分方法为:10分×完成率,完成率=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数量÷应当建立的监测站总数量。对辖区有三级站的地市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低于2家,1家未达到标准化要求或验收程序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扣5分,扣完为止。对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进行现场核查,未达到标准化要求或验收程序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2.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等;   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4.《湖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   附二:   ________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年   月   日 类 别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评 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序号 名 称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 (5分)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3分) 1 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3分) (1)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报告或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下发文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等) 检查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内容应全面、详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2分) 2 参加上级组织培训(2分) 国家和我省有关培训的正式通知;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培训的情况 培训的完成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监控中心 建设及运行 (3分) 3 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 (1)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附表1);(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 检查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4 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与正常运行情况检查(2分) (1)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基础硬件设施、应用软件、应用系统环境等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重点检查显示系统、应用软件平台、监控中心机房、日常办公设备、管理制度等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现场端安装 (9分) 5 现场端安装率(3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安装情况;(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际安装情况(附表2) 核实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6 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核查排污口、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检查排放口是否规范、流量计或流速仪是否安装并符合规范,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通过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CEMS取样点位处是否有手工比对取样孔     现场端验收 (8分) 7 现场端验收率(2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际验收情况(附表2);(2)验收文件及资料 核实其实际验收情况     8 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6分) (1)验收文件及资料;(2)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报告、试运行调试报告和记录等材料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现场端运行维护(10) 9 运行管理制度(1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有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10 现场运行(7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2) 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记录 检查企业设备运转率是否达到80%,是否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对异常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现场端运行维护(10) 11 自检报告(2分) (1)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检查自检报告是否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数据传输 (5分) 12 监控系统联网率 (2分) (1)自动监控设施联网运行情况的通报或相关记录材料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     13 实时数据传输(1) (1)监控中心对企业达标排放实时监控的情况 检查是否可以实时监控企业排放情况     14 历史数据传输(2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历史记录等资料 核实数据传输率是否达到80%以上     比对监测 (10分) 15 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 (1)监测指标完成率(附表3);(2)每季度国控企业未比对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3)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 检查地方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对废水监测设备的浓度及流量开展比对,是否对废气监测设备的浓度、含氧量、流量和烟温开展比对     16 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 (1)4期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检查比对监测季报是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报告中是否列出比对监测不合格企业名单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比对监测 (10分) 17 监督性监测质量考核情况(1分) 省厅年度监督性监测质量考核报告 省厅对各市州进行的监督性监测质量考核结果     现场核查 (5分) 18 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4分)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检查地方环保部门是否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检查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19 现场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 检查是否及时编制和上报报告;报告中是否列出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名单     监督考核 (10分) 20 监督考核完成率 (4分)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情况(附表3) 检查考核内容是否全面,与考核结论是否一致,考核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21 合格标志发放情况(1分) (1)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 检查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是否粘贴,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22 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5分) (1)整改情况报告;(2)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3)整改验收意见 检查企业在整改期间是否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报送数据,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 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10分) 23 用于环境执法(3分) (1)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证明材料 是否正式使用,仅作为参考依据的不得分     24 用于排污收费(4分) 是否正式使用,仅作为参考依据的不得分     25 用于总量核算(3分) 是否正式使用并得到总量部门认可,仅作为参考依据的不得分     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10分) 26 监督性监测 结果发布(5分)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2)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平台、文件、资料;(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检查地方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是否向公众公布     27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5分) (1)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资料;(2)企业自行监测记录 检查企业按日公布自行监测数据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 (15分)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3分) 28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拨付情况(1分) (1)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材料,如转账凭证、经费预算批复、决算报告、收支明细表及收支凭证等(附表4) 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金额是否足额     29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2分) 检查监督性监测经费执行率是否达到100%     地方资金配套 (2分) 30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落实情况(2分) 检查地方配套资金金额是否达到当年经费配套要求     五、能力经费保障 (15分) 标准化建设(10分) 31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10分) (1)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附表5) 对有三级站的地市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低于2家,核实是否达到标准化要求、验收程序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对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通过验收的监测站进行现场核查。       附表1:       市(州)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 序号 所在地市 监控中心名称 建设情况① 验收时间 是否通过验收 未通过验收原因 1             2             3             4             5             6             ……                                                         注:①建设情况填写:已建成、建设中、未建设   附表2:       市(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序号 所在地市 企业名称① 法人 代码 污染源 类别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③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情况 是否与省、市级监控中心联网 是否安装 未安装原因 安装位置 项目 验收时间 验收结果 未通过验收原因 1                         2                         3                         4                         5                         6                         7                         8                         ……                           注:①依据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填写   ②污染源类别填写为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若企业既为废水国控企业,又为废气国控企业,分别填写   ③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按安装位置和项目不同分别填写,如“污水处理厂入口、COD”   附表3:       市(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 序号 季度 所在地市 企业名称① 法人 代码 污染源类别② 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③ 比对监测 现场核查 监督考核 安装位置 项目 开展时间 比对结果 未开展原因④ 核查次数 核查时间 开展时间 考核结果 不合格原因 1 第1 季度                             2                               3                               ……                               1 第2 季度                             2                               3                               ……                               1 第3 季度                             2                               3                               ……                               1 第4 季度                             2                               3                               ……                                 注:①依据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填写   ②控制级别填写为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若企业既为废水国控企业,又为废气国控企业,分别填写   ③自动监测设备按安装位置和项目不同分别填写,如“污水处理厂入口COD”   ④未开展原因填写:“季节性停产”、“其他原因停产”、“自动监测设备未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企业纳管、排污/采样口不规范”、“监测站未开展监测”及“其他原因”,未监测设备同时提供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   附表4:       市(州)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 序号 所在地市 监测站名称 年度国家补助金额(万元) 资金拨付 到账时间 未足额 到账原因 地方实际配套 金额(万元) 监督性监测运行费 总额(万元)① 运行费使用 金额(万元) 剩余金额 (万元) 1                   2                   3                   4                   5                   6                   7                   8                   ……                                                           合计                     注:①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总额=地方实际配套金额+年度国家补助金额   附表5:       市(州)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 序号 所在 地市 监 测 站 名 称 级别① 是否通过标准化 建设达标验收 验收时间 标准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5             6             ……                                                                       注:①监测站分别填写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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