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4/01/17 颁布日期: 2014/01/17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4/01/17
颁布日期: 2014/01/17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14]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制订了《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内国控企业(列入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控企业(被各级环保部门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及省级挂牌督办、出现重大环境事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审查、联网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外的所有国控企业和所有非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审查、联网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信息中心等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验收组,并由环境监察部门(或专门机构)牵头实施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时,必须参照以下文件和标准执行,如国家相关技术文件或规范有新要求,则按照新要求执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五)《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七)《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   (八)《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   (九)《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   (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   (十一)《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DB42/T549),《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安装技术规范》(DB42/T550)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每年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凡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90日内完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及主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布后经核实已经注销的或企业已经关闭的;   (二)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或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三)烟气不经排气筒排出的;   (四)一年内连续生产时间不到一个季度,无法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的;   (五)企业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或正在拆除、搬迁的(恢复生产、排污时,应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 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内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正式或乙级,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气)正式或乙级;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负责承担建设与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够连续、稳定运行,无弄虚造假行为,未发生重大运维责任事故,无环保部门通报批评记录;   (四)在湖北省内有注册服务机构和稳定的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队伍,技术服务人员应持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具有按相应技术规范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服务;   (五)在湖北省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和符合建设与运行维护条件的实验室,并建有专门的备品备件库。   第八条 在湖北省辖区内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以下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一)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进口仪器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四)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应提供一年的免费运维和不少于一年的免费质保期维修;对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核心部件(包括分析仪器仪表、采样单元、预处理单元、控制主板、数据传输终端、工控机等)在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提供仅收取不高于市场价格配件费用的终身维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未批先建难整改等问题,排污单位需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前按照《湖北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编制建设方案,根据管理权限报所在地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和方案审查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方案审查意见,须重点对建设单位资质、监测因子选择、安装点位设置、排污口和采样口、设备选型、监控站房布局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排污单位方可组织实施建设。如建设方案中有以下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资质证书过期;   (二)数据采集传输仪传输方式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不支持多点IP地址发送数据功能,不具备远程升级、维护及反控功能;   (三)排污口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四)监测站房建设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五)安装位置的监测值不能代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水平或烟气CEMS未优先选择烟道负压区域,且所处位置的烟气流速小于5m/s;   (六)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爬梯的设置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七)自动监测仪的分析方法、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并调试合格后,排污企业应尽快与省、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联网后投入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8小时,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运行中断,则需要调试正常运行后重新计时。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完成调试报告且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168小时后,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申请验收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   第十五条 验收比对监测合格且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30日后,排污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如发现验收材料中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排污单位(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一)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未通过;   (二)数据联网出现故障、未连续正常运行30日或数据传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企业提供验收材料不全。   符合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信息中心等部门(机构),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形成验收意见 (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见附件3)。   验收内容包括:现场建设规范性检查(排污口、监测站房、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设备参数设置、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情况、调试、试运行报告)、制度建立情况、设备操作维护情况的检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统一排污口名称编号、比对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查、与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协议的检查、数据联网情况检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记录统计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等。   第十八条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排污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验收组出具验收结论,排污企业根据验收结论所提出的意见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待排污企业规范完善到位后以正式文件出具验收合格批复。所有验收资料应统一备案,并提供给排污单位复印件一份备查。   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应根据验收组验收结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根据管理权限报所在地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组织验收。   已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重要参数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应将有关信息在其验收台账中备档(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样式见附件4)。   所有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均须在验收工作完成或出现变更情况后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更换单项监测因子自动监控设备或安装新增单项监测因子自动监控设备的,可组织单项监测因子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有关验收材料应纳入原验收档案中(验收材料包括更换设备的基本信息、重要参数设定、比对监测报告等)。   第二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形成的验收意见中,重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如有以下情况,则验收不合格: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未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建设方案进行,且有重大变更的;   (二)数据传输方式不符合国标要求;   (三)排污口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四)监测站房建设情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五)安装位置的监测值不能代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水平或烟气CEMS未优先选择烟道负压区域,且所处位置的烟气流速小于5m/s;   (六)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爬梯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七)自动监测仪的分析方法、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指南施行之前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安装及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有关企业按照本指南及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现场整改、完善验收文档。   第二十二条 每年新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如原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新增或更换单个因子的,均可简化验收流程,但须按此指南要求完善所有台帐,并将相关台账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经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环境监测部门比对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通过验收之日起,由建设单位提供一年的免费运维。免费运维期满后,有管理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召集原建设单位、排污单位、运维单位三方共同填写《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移交表》(见附件5)并报所在地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交由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运维单位开展日常运维工作。运维正式移交后30日内,运维单位如发现非运维责任导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损坏或隐患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应督促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问题在30日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运维正式移交30日后,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排污单位恶意破坏所导致的损坏情况,由排污单位负责该设备的修复工作。如出现非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非排污单位恶意破坏所导致的损坏或隐患情况,排污单位仅负责联系该设施原建设单位对主体部分(废气部分包括气体分析仪、伴热管线、烟尘仪、数采仪、工控机,废水部分包括PLC和程序、电路控制主板、步进电机、多通组合电磁阀、加热消解器)进行维修并承担配件费用,运维单位须无条件负责其余部分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如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年限超过五年且原设施建设单位无法修复的,由运维单位向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经核实排除运维单位责任后督促排污单位负责重建;如该设备运行不满五年且原设施建设单位无法修复的,环境保护部门经核实排除运维单位责任后,排污单位应负责主体部分(废气部分包括气体分析仪、伴热管线、烟尘仪、数采仪、工控机,废水部分包括PLC和程序、电路控制主板、步进电机、多通组合电磁阀、加热消解器)的重建,其余部件由运维单位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重建工作完成后,排污单位应按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 从提升运维规范性、提高运维效率的角度考虑,运维单位可在运维合同期内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老旧设备更换申请。经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运维单位根据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所签订的运维合同对老旧设备进行免费更换。更换工作完成后,运维单位应按程序报请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验收后所更换的设备产权属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该排污单位除节能减排项目之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设备质量保障或恶意收取高额配件费用,直接导致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由省直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予以通报,并警示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的采购风险。   第三十条 运维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3年内不得委托该单位在湖北省辖区内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工作。   附:1.《湖北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2.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3.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4.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   5.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移交表   附1   湖北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为了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过程的规范有序,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的一般内容与编制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排污单位及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建设单位编制企业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   2 引用标准   参照《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中“第二章验收依据”。   3 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的编制   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应在开展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之前编制,它是具体实施系统建设的指导文件,也是检查系统建设内容和质量的主要判据,其内容应尽量具体、详细,并应在充分了解企业排污情况,并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后编制。   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应根据排污情况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编制。   3.1总则   3.1.1项目由来   3.1.2编制目的   3.1.3编制依据   a.采用标准: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标准   b.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的有关通知   c.项目建设委托函。建设方案中必须具有排污单位委托建设单位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式文件。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正式或乙级,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单位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气)正式或乙级。   3.2排污单位及排污现状基本情况   3.2.1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基本情况。   3.2.2生产规模简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规模。   3.2.3生产工艺简况:主要原(燃)料、辅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3.2.4废气、废水等污染源及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主要污染因子,相应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处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去向等。   3.2.5烟气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烟气量以及废气处理设施情况;有组织高架固定源排气筒数量、内径及几何高度,相邻排气筒之间的距离;烟道位置与烟道截面几何尺寸;排污口是否规范等情况。   3.2.6废水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各环节生产废水的汇集、清浊水分流排放与去向、循环水利用及排污沟/渠几何尺寸、排污口是否规范等情况。   3.2.7每日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3.2.8排污口说明   说明现有排污口数量、排污口位置、排污口形式等基本情况。   3.2.9环境管理现状:排污单位环保机构的设置,包括环境管理与监测机构的设立、人员、联系方式及日常监测计划,当地环保部门的管理模式等。   3.3系统建设方案设计   3.3.1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位置选择   说明选择安装设备的位置,该位置监测值能否代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排放水平。安装位置应选择在净化设施的下游,位于污染物充分混合、均匀的部位,并易于接近,安全,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操作,其安装位置下游和上游的直线距离是否符合国标要求,否则,应说明解决的措施。   安装位置应在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总量水平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在不影响参比方法取样前提下,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参比方法取样孔,烟气CEMS应优先选择烟道负压区域且所处位置的烟气流速大于5m/s。   3.3.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a.说明拟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固定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情况,是否符合排放口规范化技术的要求。   b.不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说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建设措施和方法。   c.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标志、国家环境保护图形、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注明污染源的特征。   d.标志牌的统一编号。   设置的废气采样平台必须易于到达,有足够的工作空间,便于操作;必须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采样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旋梯或升降梯。   3.3.3主要监测因子分析   说明监测因子的选择与主要监测参数。   3.3.4设备选型与说明   a.介绍在线监测系统的选型、组成、配置、型号和品名。   b.介绍在线监测系统各检测单元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   c.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设备应有以下有效期内资质证书: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4)进口仪器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3.5系统拓扑图   绘制系统拓朴图,直观说明系统基本组成与结构。   3.3.6监控室设计与建设   a.监控室位置选择。排放口监测设备与室内监控中心的距离超过6000米时,还应说明解决的措施,如增设信号放大增补器, 以避免监控信号的衰减和失真。   b.拟建设监控室的面积、装饰、布置。   c.供电电压、电源容量。站房供电系统的配置。包括电源过压、过载、电源电压波动和漏电保护装置。   d.防雷系统建设。包括引雷装置、防雷设施和接地电阻。   e.监控室环境条件。包括满足仪器的运行条件、温度控制范围、相对湿度控制范围。   f.门监系统。   监测站房的建设应按有关规定,满足仪器数量、仪器的投影面积及维护使用面积的需要,应专房专用,满足安装电子门禁的要求。若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屋的建设要求。   3.3.7数据采集、通讯及传输系统介绍   a.说明通讯端口,包括电压、电流(4-20mA)的模拟信号接口,RS232、RS485数字串行通信接口,ModBus、AnyBus现场总线接口,TSP/IP以太网接口,USB、LPT计算机设备接口等等。   b.数据传输方式。   c.数据采集传输终端工作指标。包括电源、温度、相对湿度、输入仪器范围、输入输出通道等。   d.接收、转发该系统对现场监测仪器及相关设备的远程测控指令。   e.数据传输安全性、稳定性、保密性及经济性保证。   3.3.8辅助设备及备品、备件   3.3.9建设安装程序说明   3.3.10采购、建设及安装进度说明   3.4责任及任务分工   3.5系统管理   3.5.1设备运营维护单位   3.5.2运营维护制度方案,包括硬件维护、更换计划和 药剂配制、添加计划。说明在线监测系统各检测单元的使用寿命、清洗、更换周期和保养、维护办法。   3.5.3人员(排污企业、建设、运营单位、监管单位人员等)及运营维护制度   3.6技术支持与服务   3.6.1在线监测系统质量保证期。   3.6.2在线监测系统各检测单元的质量保证期。   3.6.3在线监测系统调试及调试报告内容。   3.6.4人员培训计划。   3.7投资概算   在线监测系统总价格预算和各检测单元的分项价格预算。   3.8图表要求   3.8.1建设方案中图件资料包括:附排污单位地理位置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示意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安装位置、监控室位置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及厂区、排污口、现场设备、仪器用房等实景(物)图片。   3.8.2相关表格:填写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表、系统价格概算表。   表1  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表 排污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所属流域、区域及功能类别   坐标经纬度   企业总规模   各生产线规模   年工作天数及日工作小时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每日) 主要污染物 排放浓度 排放量 二氧化硫     颗粒物     化学需氧量     其他特征污染物     安装位置及监控室距离   供应商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是否是国控、省控点或其它   拟建设时间周期   监控点所属环保局   环境监察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运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监控点设备种类 废气:  □         废水:  □ 仪器型号及编号   主要监测污染因子及方法 污染因子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颗粒物     二氧化硫     化学需氧量     其他特征污染物     监控污染因子报警上下限(标准)   监控点监控设备接口类型   通讯协议   申请验收监测单位及联系方式     表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明细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产地 厂家 数 量 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主要配件明细及价格(单位:元) 1               2               3               4               5               6               7               8                 附2   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请材料清单   一、治污设施在企业内部的平面分布图(标明治污设施在企业内部的位置、排放口的位置、外排到企业外部的位置、排放去向等基础信息);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标明采样点位置、采样管路分布情况并标明尺寸、站房位置及长宽尺寸、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等基础信息);   三、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信息(含设备类型、生产厂商、重要参数设定等)及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联网测试报告;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由设备单位出厂时提供或委托有资质实验室提供);   六、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附3   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环保部门 填  写 验 收 日 期   编  号     湖北省××环保部门制 填 写 说 明   该表分“现场验收表”、“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验收组成员名单”、“责任环保部门验收结论”四部分组成。   1、“现场验收表”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验收人员填写,并由企业人员认可签字,其中“表一(基础信息)”每个企业填写一份,“表二(废气)”、“表三(废水)”每套自动监控设施填写一份。   2、“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3、“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结论”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填写。   4、填写时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或者采用计算机输入(签字内容除外)。   验收表一:   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基础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所属城市   企业工商 注册号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环保负责人   联系方式 手机: 电话: 邮箱: 环保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手机: 电话: 邮箱: 制度执行 情 况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设备故障预防与应急处置制度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运行、巡检、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相关制度、自动监控设备重要参数上墙公示执行情况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核查人员(签字):                日期: 企业人员(签字):                日期:   验收表二:   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废气) 排污口 信息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序号   排污口位置 东经:  度   分   秒;北纬:   度   分   秒 排污口建设是否规范 是□ 否□ 排污口标志牌是否按要求安装 是□ 否□ 采样 点位 与监 测站 房信 息 采样点位是否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是□ 否□ 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是□ 否□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是□ 否□ 采样点处是否有手工比对取样孔,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3 m2,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5m,爬梯的宽度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60°;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永久性电源。 是□ 否□ 监测站房面积≥7m2,空间高度应≥2.2m;站房内应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标气等。各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是□ 否□ 有关规章制度、第三方运维单位信息与仪器重要设定参数是否上墙公布 是□ 否□ 自动 监控 设施 基本 情况 生产厂家   探头位置   设备型号及编码   投用时间   设备型号是否与企业申报材料一致 是□    否□ 设备安装是否规范 是□    否□ 是否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是□    否□ 运营类别 自运营□  第三方运营□  环保部门运营□ 废气排放口已安装流速仪 是□    否□ 自动监测系统SO2取样方式 A 释稀抽取式 □ B 直接抽取式 □ C 直接测量式 □ D 其他: 自动监测系统SO2分析原理 A 紫外荧光  □ B 非分散红外 □ C 非分散紫外 □ D 紫外差分吸收(DOAS)□ E 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 F 其他: 自动监测系统NOx取样方式 A 释稀抽取式 □ B 直接抽取式 □ C 直接测量式 □ D其他: 自动监测系统NOx分析原理 A 化学发光  □ B 非分散红外 □ C 紫外光法  □ D 其他: 自动 监控 设施 联网 情况 废气排放口是否安装独立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型号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现场各项数据与监控中心接收数据单位及数值是否一致 是□   否□ 执行 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仪器 参数 设置 情况 二级门禁管理系统 有 □ 无 □ 氧量 有 □ 无 □ 校准系数 有 □ 无 □ 速度场系数 有 □ 无 □ 仪器参数 设备设置值 现场核查值 排污口尺寸(平方米)     过剩空气系数     校准系数     速度场系数     数据 统计 情况 异常、缺失数据标记和处理 有无标记 有□ 无□ 有无处理 有□ 无□ 数据报表 污染物排放浓度 有□ 无□ 流量 有□ 无□ 污染物排放总量 有□ 无□ 日报 有□ 无□ 月报 有□ 无□ 季报 有□ 无□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SO2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   验收表三:   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废水) 排污口 信息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序号   排污口位置 东经:  度   分   秒; 北纬:  度   分  秒 排污口建设是否规范 是□ 否□ 排污口标志牌是否安装 是□ 否□ 污水排放去向 是□ 否□ 采样 点位 与监 测站 房信 息 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 是□ 否□ 测量合流排水时,是否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是□ 否□ 采样头是否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 是□ 否□ 采样头是否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是□ 否□ 监测站房面积≥7m2,空间高度应≥2.2m;站房内应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等。各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是□ 否□ 有关规章制度、第三方运维单位信息与仪器重要设定参数是否上墙公布 是□ 否□ 自动 监控 设施 基本 情况 设备型号是否与企业申报材料一致 是□ 否□ 是否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是□ 否□ 设备安装是否规范 是□ 否□ COD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COD自动监控设施原理 重铬酸钾法□   TOC法□ 设备型号及编码   投用时间   设备型号、重要参数设定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 是□  否□ 采样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产生的废液是否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 是□  否□ 运营类别 自运营□ 第三方运营□  环保部门运营□ 氨氮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氨氮自动监控设施原理 电极法□   光度法□ 设备型号及编码   投用时间   重要参数设定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 是□  否□ 污水采样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采样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产生的废液是否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 是□  否□ 运营类别 自运营□    第三方运营□  环保部门运营□ 其他自动监控设施情况 pH 值水质自动分析仪 有 □   无 □ 污水流量计类型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 □ 电磁管道流量计  □ 其他类型: 自动 监控 设施 联网 情况 废水排放口是否安装独立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型号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现场各项数据与监控中心接收数据单位及数值是否一致 是□ 否□ 执行 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COD或氨氮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   验收表四:   验 收 组 成 员 名 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长                                                                                                                                                       验收表五:   责任环保部门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结论                 验收组成员:             年    月    日     附4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   企业名称:               监控点位:            (排污口编号)   监控因子:               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               台 账 目 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1 企 业 申 报 资 料 治污设施在企业内部的平面分布图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   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信息表   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适用性检测证书(复印件)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6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   7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联网测试报告   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9 自动监控设施验 收 表 验收表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基础信息)   10 验收表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废气)   11 验收表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废水)   1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   13 验收表四:验收组成员名单   14 验收表五:责任环保部门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论   15 变更 企业申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要参数变更申请   16 责任环保部门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要参数变更回复     附5: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移交表(废气)   点位名称:        在线设备型号:     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设备名称 正常 非正常 备 注 硬件设备类 分析小间内设备     各分析仪情况 预处理机柜     安装、取样泵、制冷器、电磁阀、排水系统、供电、接地、防雷等是否正常合理 数据采集硬件     (显示器,主机,打印机,数采仪终端)工作是否正常 公共系统     空调、室内照明、换气扇、门窗是否正常 平台上设备     粉尘仪、粉尘仪风机、流速仪、采样探头、平台上防雨防雷措施等是否正常合理 备品备件     已损坏部分修理情况、正在厂家修理的设备记录 软件资料类 软件类     数据采集软件、环保局通讯程序、管理员和操作员密码电脑密码、PLC程序和历史数据是否存盘 资料(电子版或文字版)     技术资料、运行维护记录、台账、设备档案、规章制度是否齐全 是否满足移交条件   不满足移交条件整改建议   移交参与 单位 环保监察 机构 原运维商 企业代表 新运营方 签名(盖章)         日期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移交表(废水)   点位名称:       在线设备型号:        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设备名称 正常 非正常 备 注 硬件设备试剂类 分析小间内设备及技术性能     各项在线监控污染物因子分析仪情况 监测系统性能及完好情况     设备部件、设备安装和运行规范性 数据采集硬件     设备数据与数据传输设备或中控及平台是否一致,设备是否运行稳定,显示器,主机,打印机,数采仪终端工作是否正常 公共系统     空调、室内照明、换气扇、门窗是否正常 药剂配方及配制方法     配方公开的标准是实验室常用最基础的分析纯等相关药剂,不能为混合药剂进行稀释 备品备件     易损易耗件清单、设备耗材型号及更换周期 软件资料类 软件类     数据采集软件、环保局通讯程序、管理员和操作员密码电脑密码、PLC程序和历史数据是否存盘 资料(电子版或文字版)     技术资料、运行维护记录、台账、设备档案、规章制度是否齐全 是否满足移交条件   不满足移交条件整改建议   移交参与单位 环保监察 机构 原运维商 企业代表 新运营方 签名 (盖章)         日期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