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3/03 颁布日期: 2010/03/03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3/03
颁布日期: 2010/03/03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10]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确保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使污染源自动监测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使之更好的为总量考核,监督执法和排污费核定等工作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中公布的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工作。   二、责任分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对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并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三、企业自检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一部分,是保证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监测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保证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一)工作内容   国控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有责任及时报告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和补充。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二)自检报告   企业的自检报告是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一部分,企业必须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定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向省级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其他国控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同时提供季度内的产品品种和产量的有效证明。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国控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必须同时附交已通过环境行政部门通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同时提交:   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   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联网报告;   5.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验报告;   6.设备仪器生产厂的仪器使用说明书;   7.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查制度);   8.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   9.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10.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11.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采样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等)。   四、监督考核工作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是确定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评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日常运行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等。   (一)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环节,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必须的有效方法。比对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年四次,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同步完成。   1.任务分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承担,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比对监测工作。   省级监测机构负责承担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工作。并负责对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的检查与抽测工作。   市级监测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工作。   2.工作内容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比对监测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每次比对监测要求样品数量在3对以上。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流量、温度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废气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仪器法可选取5分钟平易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为一个时间段)的平均值,与同时段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3.监测报告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工作后,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表)一式三份,并向企业抄送比对监测报告(表)一份。   比对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同时满足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环保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现场核查   按照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办法及规程,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现场核查,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环节,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必须的有效方法。现场核查工作是各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部门现场技术监督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应不定期多种形式地开展相关工作。   1.任务分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级责任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托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省级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市级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   2.工作内容   现场核查包括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企业生产工况、生产产品的品种和产量,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   (1)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3.核查报告   各级现场核查工作组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表)一式三份。   五、综合评审   各级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自检报告、考核比对监测报告(表)、现场核查报告(表)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考核小组完成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本级监测、总量、监察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责任环保部门,同时向企业抄送评审结论(表)一份。   评审结论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环保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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