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安全隐患月建月销工作制度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4/22 |
颁布日期: |
2014/04/22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4/22 |
颁布日期: |
2014/04/22 |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安全隐患月建月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政府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安徽省重大安全隐患月建月销工作制度》已经2014年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安徽省重大安全隐患月建月销工作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遏止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内容包括: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施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综合治理。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见附件)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汇总后报送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督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跨地区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督办。
六、重大安全隐患月建月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每月分别确定5家、3家、3家重点企业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每个月对督办的隐患进行一次清理,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上报销案,对新增的隐患及时进行公告。
七、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抄送有关市政府、省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内容包括:重点企业名称、重大安全隐患、督办事项、督办要求。
八、市、县政府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隐患治理的要求,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
(二)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隐患治理期间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验收;
(六)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提请本级政府予以关闭。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重大安全隐患月建月销台帐
填报单位: 2014年 月
序号
排查日期
隐患名称
整改时限
整改单位
整改责任人
整改情况
验收情况
督办单位
复查情况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