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5/01 颁布日期: 2014/04/14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5/01
颁布日期: 2014/04/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地震灾情,规范地震灾情收集上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破坏性地震后的灾情调查、评估、上报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所指灾情是指由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各类损失情况。 第三条 地震灾情上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快速准确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灾情收集。地震灾情的调查收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民政、地震、公安、安全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通信等涉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渠道及时调查、收集、统计灾情。由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五条 灾情报送。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及时审核灾情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必要时可按照国家规定越级上报。地震灾情上报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 第六条 上报时限。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灾情速报人员(灾情信息员)、镇(乡)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必须立即了解、核实灾情,在第一时间(震后30分钟内)上报初步灾情。 地震灾情初报后,应进一步了解核实灾情,进行续报。其中,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2小时、地震12小时后每隔6小时续报有关地震灾情,直至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如有重大灾情或突发灾情,应随时上报。 第七条 地震灾情上报内容。 (一)人口影响:包括受灾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需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数等; (二)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极灾区范围; (三)经济影响:包括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给排水、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重大工程、工矿企业、农业和畜牧业等损失情况; (四)次生灾害:包括地震引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水灾、火灾、油气管道破裂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溢漏等灾害; (五)社会影响:包括地震对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的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 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速报体系建设。一般情况下,每个镇(乡)、街道应有1名灾情速报人员(灾情信息员),每个行政村、社区应有1名以上灾情速报人员(灾情信息员);县级地震、民政部门负责灾情速报体系的日常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灾情速报体系。 第九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地震、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建立便利的灾情收集、上报渠道。 省、市、县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基于短波电台、卫星通信和地震行业网络等无线或内部通信手段的各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保障震后通信畅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拓宽灾情收集渠道,通过省地震局门户网站、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省地震局官方微博等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接收灾情报告,及时了解灾情规模和范围。 省地震局门户网站:http://www.eqsn.gov.cn 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12322 省地震局官方新浪微博:陕西省地震局 第十条 各级地震、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情收集、分析、上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灾情信息资源共享。 掌握灾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人口、建筑、交通、学校、医院等)和遥感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灾害损失分析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地震灾情根据不同的灾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第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地震、民政部门应派出专业队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可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派专家指导地震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政府组织民政、地震、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由省民政厅和省地震局牵头负责编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评审后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及时了解、调查、上报或虚报、瞒报、漏报地震灾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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