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30 颁布日期: 2014/03/30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30
颁布日期: 2014/03/30
邯政小头〔201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国油气管道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河北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办字〔2013〕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油气管道及涉气(含涉氯、涉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监管范围 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包括全市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油气管道)。 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公共区域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二、职责任务 (一)享有生产、储存、经营油气管道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是管道权属(运行)单位,承担权属范围内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气单位对厂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油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监管。凡未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涉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管道保护及涉气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市发展改革委。主管全市油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油气管道项目核准、管道占压及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监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收集、核实、汇总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等安全隐患,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落实执行。对全市规划、在建、试运行、正式运行管道项目进行梳理,对长输管道项目进行科学界定,对违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按已核准、待核准、拟取缔三种情况,分类建立长输管道基本信息台账,具体内容包括管道单位名称、管道线路名称、投运时间、设计压力、运行压力、材质、管径、管道长度、输运能力、各站场名称、管道途经县(市、区)等。督促待核准长输管道企业限期完成项目核准,对拟取缔管道企业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取缔;按统筹城乡规划、安全、环保、用地等原则,明确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名称、内容和出具单位),规范管道管网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市油气管道管网发展趋势,提出管道保护的意见。 2.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主城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纳入“1+6”中心城市范围内相关县(市、区)的城镇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提出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意见。提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备案管理的意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城镇燃气管道专项整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储罐、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燃气设施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建立企业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有效防范第三方施工损坏管道。会同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取缔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城镇燃气行为。负责对使用液氯的城市供水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盗窃油气、干扰管道管网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生产治安秩序整治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管道沿线治安问题的整治工作,加大对涉油气案件的侦办力度,及时查处盗油盗气案件;对盗油、盗气和干扰管道管网正常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线索进行受理,严厉打击危及管道安全的各类治安行为;建立维护管道管网治安秩序的长效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明确受理部门和案件办理流程等)。负责对涉气企业的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用火、用电、用气制度落实,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以及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监督检查工作。 4.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依法立项核准的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有关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整治工作,对依法立项核准的油气管道企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排查,建档立案;督促企业对运行、在建的长输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组织排查管道安全设备设施方面的问题,并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从安全角度,对长输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提出管理意见。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立及贯彻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除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职业危害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措施、演练情况等监督检查。 5.市质监局。负责对涉气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负责对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油气运输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拥有营运车辆的油气运输单位、油气运输营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职责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非法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7.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业贸易餐饮行业涉气单位、批发市场蔬菜冷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监督行业领域内涉气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8.市农业局。负责生产环节的蔬菜、水产品冷库及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冷库等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监督行业领域内涉气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使用液氨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监督行业领域内使用液氨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0.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油气管道及涉气单位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11.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涉气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涉气生产经营的行为,由前置审批部门牵头,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油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和涉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参照本通知精神,具体明确本辖区内油气管道及涉气单位监管职责,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定期分析、研究本行业领域现状,需多个部门联合实施时,牵头部门要主动召集,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攻坚,解决突出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隐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有关专家重点对油气管道规划、选址、设计及平面布置,管道质量,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日常维护运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权属单位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直接监管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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