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2/27 颁布日期: 2014/02/27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2/27
颁布日期: 2014/02/2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4〕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月21日印发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宁政规字〔2013〕2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解释部门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地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大气环境安全。   (2)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监测,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指导本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配合做好新闻和舆情的处置,负责与省及周边有关市的联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法制办、南京供电公司及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应急响应工作。相关单位按职责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在《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两个月内报市政府审定,分预案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市政府应急办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   (2)市委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工作;   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   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市环保局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负责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工作;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做好机动车路检工作。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负责本市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工作,与市环保局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   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经信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建立工业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限、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   负责落实工业企业限、停产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不适用限行的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等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负责通过南京交通广播电台、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负责对全市范围单双号行驶等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市住建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负责落实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建设等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8)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负责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开展道路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进行检查;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9)市国土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负责落实政府储备土地、矿山开采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0)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负责落实城乡结合部交通工程的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负责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做好危化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市园林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2)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止体育课、户外运动和必要的停课等相关健康防护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3)市卫生局   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加强门诊等部门医疗力量,做好相关疾病的诊疗工作。   (14)市体育局   负责减少或停止市体育系统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露天体育赛事;做好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   (15)市农委   负责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配合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16)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   (17)市安监局   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化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   (18)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组织本市地方公务用车重污染天气期间单双号行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9)市法制办   负责审查和协调各单位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加大重污染天气执法与司法联动,并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20)南京供电公司   负责向省电力公司申请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配合市经信委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   (21)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负责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并对社会公布。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削减污染负荷。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组织开展南京市域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市级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签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签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红色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同意,由市长签发后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向省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等部门报告。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结合专家咨询组会商结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按程序报请签发领导同意后,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污染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 响应措施   4.2.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4.2.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加大洒水和冲洗频次;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一定区域内禁燃烟花爆竹。   4.2.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4.2.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石化、化工、冶金、水泥、建材、铸造、混凝土加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降低生产负荷,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20%污染物排放量。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级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各区公安、环保联合在所属区域设置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   (3)扬尘管控措施   主城六区范围内土石方、渣土运输、拆除、园林绿化、粉刷和油漆作业全部停止施工;   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二次冲洗、三次洒水、四次清扫。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燃烟花爆竹;   禁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4.2.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4.2.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石化、化工、冶金、水泥、建材、铸造、混凝土加工等重点排污企业降低生产负荷,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30%污染物排放量。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级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各区公安、环保联合在所属区域设置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车辆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禁止外地过境中、重型车辆在绕城公路、二桥范围内行驶。   (3)扬尘管控措施   全市范围桩基、土石方、渣土运输、拆除、园林绿化、粉刷和油漆作业全部停止施工;   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三次冲洗、四次洒水、五次清扫。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4.2.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停止户外大型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4.2.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4.2.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石化、化工、冶金等重点排污企业降低生产负荷,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30%污染物排放量;   所有水泥、建材、铸造、混凝土加工企业停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车辆实施单双号行驶(应急车辆、特种车辆、社会保障车辆除外);   市级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各区公安、环保联合在所属区域设置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车辆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禁止外地过境中、重型车辆在绕城公路、二桥范围内行驶。   (3)扬尘管控措施   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粉刷和油漆施工全面停止作业;   全市主次干道不间断进行冲洗、洒水、清扫作业。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单位可逐步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完善修订。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各成员单位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启动相应分预案,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6.2 信息报告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启动预案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测、气象及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本预案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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