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12/08 颁布日期: 2017/12/08
颁布机构: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12/08
颁布日期: 2017/12/08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委发〔2017〕37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江北新区直管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在江北新区共建区内行使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责任   第六条 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生态绿地等13类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建立第三方考评机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区党委和政府、园区党政领导机构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措施,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九)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责任   第八条 组织部门责任:   (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 宣传部门责任:   (一)规划、部署全市思想政治工作时,将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国家及省市有关决策,指导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指导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 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和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责任:   (一)教育引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组织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工作调查研究和协调部门责任:   协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将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秸秆焚烧、污水及垃圾处理等指标纳入全市镇街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将环境信访问题及时有序分类梳理到环境执法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推动问题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三)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   (二)综合协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相关问题,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三)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牵头制定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推进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四)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牵头做好省级太湖治理专项切块地方资金安排工作。   (五)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六)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政策举措,制订出台推进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政策文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   (七)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组织落实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负责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任:   (一)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领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去产能和淘汰低端低效产能方案。   (三)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依法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责任:   (一)负责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环境教育,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规划、计划,鼓励、支持学校积极编写、使用环境教育校本教材,对学校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加强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做好环境教育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建设等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部门责任:   (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组织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合作,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参与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责任:   (一)负责老旧等高污染车辆报废淘汰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管理工作,以及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在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过程中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三)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参与指导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处置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责任:   (一)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把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城乡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初审工作,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责任: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大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执法、监测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   (二)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红线区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认真执行问责决定。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促进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责任: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二)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并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   (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开展地下水监测,与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五)依法加强对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种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牵头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工作。   (五)健全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动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共享工作。   (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及纠纷。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负责监管全市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市太湖办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环境区域补偿。   (九)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度,积极策划、组织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指导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   (十一)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推行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管、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市城乡建设管理。   (二)牵头推进雨污分流建设,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三)牵头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并实施村庄环境改善建设工作。   (四)牵头实施绿色建筑,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规划部门责任:   (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的城乡规划过程中,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环境风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将生态红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纳入相关规划。   (二)统筹各类规划,划定市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与城市开发边界。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一)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汽修企业落实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制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开展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及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的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和淘汰、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配合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协助处理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除长江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绿色交通发展规划。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区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农业生物质产业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推广农业有机、无公害、绿色食品。   (二)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评价和修复治理。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四)负责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加强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加强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水产生态养殖。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   (五)负责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水务部门责任:   (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和跨区中长期水量供求计划和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管理。负责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核定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的总量建议。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河湖引调水工作。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承担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二)制定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排水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监管、城市水环境项目建设和管理,指导村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和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情况。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   (三)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市政污泥的产生、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管,对污泥处理处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并指导开发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七)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八)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九)负责主管的清水通道维护区、洪水调蓄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   (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责任:   (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开展城市容貌整治、城乡结合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二)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   (三)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通过市政雨水排口排放生活污水等执法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渣土密闭运输监管、建筑渣土消纳场规范化管理、道路定期洒水冲洗和清扫保洁。   第三十二条 绿化园林部门责任:   (一)研究制定全市绿化园林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年度计划的实施。组织编制绿化园林和林业专项规划及相关详细规划。   (二)依法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生态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   (三)统筹城乡绿化建设,负责全市绿化园林和林业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公益林建设和补偿工作。负责全市绿化园林和林业资源保护管理。指导、规范小城镇和村庄绿化建设管理。   (四)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等行业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门责任:   (一)落实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政策,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配合做好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机动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四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的生态环保文化氛围。   (二)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三)指导督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   (三)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开展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业绩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及时将有关部门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同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任:   (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及报批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   (三)负责对本地企业生产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及本地企业生产的有机溶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四)负责对本地企业生产的车用燃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二)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负责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统计部门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工作,并定期公布。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加强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调查等工作。   (三)按照《江苏省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开展五年一度的市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居民满意度调查。研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旅游部门责任:   (一)落实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三)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大机关节能环保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绿色机关”建设。   (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各部门绿色采购工作。   第四十五条 法制部门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六条 物价部门责任:   (一)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电价,配合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二)负责价格管理与监督,制定和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第四十七条 海关管理部门责任:   加强对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入境的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地震部门责任:   (一)在编制地震防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二)指导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四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责任:   (一)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加强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检验。   第五十条 气象部门责任:   (一)负责全市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和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部门责任:   负责所辖水域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和非体育运动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与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沟通,协调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缩减或停止信贷。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二)鼓励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配合查处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四)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 第五章 法院和检察院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化、专业化审判,依法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   (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加强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六)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快速高效执行非诉执行案件。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三)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五条 党委和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   第五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应将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七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五十八条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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