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实施办法
宁水规字〔2025〕3号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审批局,各区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53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办水保〔2020〕160 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苏水规〔2021〕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水务局
2025年4月7日
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实施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一)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上 5 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千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二)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按要求开展统一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区域评估范围外的除外)。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下列情况不适用承诺制管理:
(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省级水土流失治理区的项目。
(二)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三)生产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
(四)其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项目,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方式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由生产建设单位自愿选择。
二、承诺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承诺制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不存在“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四)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六)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明确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联系人以及其联系方式,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二)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许可承诺书、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附至少一名专家库内专家评审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
(三)审批。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受理后即办,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现场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六)验收。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时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材料。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接受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双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公示 20 个工作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告。
四、强化监管
(一)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质量作为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存在问题,现场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项目,应责令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对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者“以大报小”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涉及非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二)强化承诺监管。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自觉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制,高标准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在项目开工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按有关规定落实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并及时进场,督促、指导监理监测单位按照规范开展工作。
要按照监管权限,重点采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遥感监测、“互联网+监管”等形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20%。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强化信用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等。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或者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两单”管理。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9日。
附件:1.南京市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样式)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主公示(参考样式)
3.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参考样式)
附件1
南京市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参考样式)
编号:(由审批部门填写)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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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地点 |
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以及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型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所经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
区域 评估 情况 |
开发区名称:(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无”)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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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
公示网站: |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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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公示网站页面截图打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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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建设 单位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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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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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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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以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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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承诺制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不存在“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情况。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事项、标准和时限,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4份,生产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各执1份。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主公示
(参考样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南京市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宁水农〔2024〕XX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现将XXXX(编制单位)编制的《XXXX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全文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反馈意见提给建设单位或者编制单位。
公示时段: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XXX(电话:XXX;电子信箱:XXX)
编制单位联系人:XXX(电话:XXX;电子信箱:XXX)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附件3
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
(参考样式)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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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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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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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专家 库专家信息 |
姓 名: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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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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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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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专家库时间以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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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核意见 |
审核内容 |
评价结论 |
项目是否符合承诺制管理范围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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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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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是否基本准确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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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分区是否合理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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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综合利用以及平衡方案是否可行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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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剥离、保护以及利用方案是否明确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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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标准以及防治目标是否合理准确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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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体系以及布局是否基本合理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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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是否基本可行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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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算以及效益分析是否准确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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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是否准确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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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是否满足制图规范要求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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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总体评价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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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家在以上栏目相应意见前勾选的同时,必须在本栏主要就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分区、措施布设、土石方综合利用以及平衡方案、表土剥离、保护以及利用方案等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是否同意本方案等重要内容出具明确意见;意见较多的,可另页记录。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 审核内容3项及以上评价为“否”的,总体评价应为不合格。
2. 专家意见可附于水土保持方案封面后第一页,或者单独与水土保方案一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