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12/26 |
颁布日期: |
2013/12/26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12/26 |
颁布日期: |
2013/12/26 |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境保护部于近期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现将我局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方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凡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须通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http://www.dlepb.gov.cn)进行公开;各区(市)县环保局须在本部门或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二、涉及秘密、隐私及安全等信息的审核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请各单位做好信息公开的准备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认真落实执行。信息公开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及时与市局环评处进行沟通。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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