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3/11 |
颁布日期: |
2014/03/11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3/11 |
颁布日期: |
2014/03/1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4〕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属雷暴高发区,雷电灾害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明确和落实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把防雷减灾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二、加强监测预报服务,提高预报预警水平
气象台站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广播、网络、电视等多种手段,第一时间发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依据,为广大民众避险提供预警信息。科技部门要加大对雷电科研的支持,有关部门要重视对雷电防护标准编制的投入,提高雷电监测预警和预防的科技能力。
三、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要组织、指导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点、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场所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雷灾,各责任机构要立即实施避险或救援,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气象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后调查、评估和雷击成因分析、预报服务技术总结等工作。发现或遭受雷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局报告灾情(市气象局值班电话:0592-6012884),气象局无偿提供雷电防护技术咨询服务。
四、严格防雷依法行政,加强防雷装置管理
气象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各类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局的意见。气象局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之一。
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气象局参加,告知竣工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交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气象局应按时参加竣工验收,当场将书面意见出具给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气象局的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之一。
五、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增强防雷减灾意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和普及防雷知识,增强民众防雷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教育、农业、旅游、建设、民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与气象局加强合作,做好面向农村地区、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和中小学生、农民、建筑工人、游客等重点对象的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六、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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