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5/31 |
颁布日期: |
2017/05/31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5/31 |
颁布日期: |
2017/05/3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厦府〔2017〕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保障2017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授权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对于8月20日前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住宅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杂物。
三、街道(镇)、社区(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平安巡防队、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3分钟内到场处置。
自8月20日起,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加强对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区域”、“不放心单位”的巡查,做到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四、自9月1日起,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焚烧垃圾,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停止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五、违反本决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17年9月8日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