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5 颁布日期: 2012/07/05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5
颁布日期: 2012/07/05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2〕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159号)的具体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工作要点,强化工作宣传,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出台相关工作措施,有效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推进消防管理创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五部门《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的要求,合理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有效提高火灾防控能力。要认真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四个能力”建设,以及“三项申报”制度的落实。要建立消防信用管理机制,运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企业的管控。   三、持续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清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火灾高危单位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开展全面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各行业、各系统要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明确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和措施。安监、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国资、建设、旅游、民宗、文化、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分阶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行业消防专项检查。   四、完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特别是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加快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建立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工作模式。针对我市高层、地下建筑、城市隧道、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针对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要从人防、技防等方面,研究提出强化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的措施。   五、稳步增强灭火救援实力。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响应集结、组织指挥、协同作战、通信联络等程序和要求。要组织开展实战拉动演练,做好处置突发灾害事故准备,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队要深化全员练兵,提升灭火救援战斗力。各级政府要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完成消防专用器材装备的采购,全面应用信息化、智能化、可视化的消防指挥体系。   六、严格落实考评问责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干部任职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考评。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5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