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8/28 |
颁布日期: |
2013/08/2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8/28 |
颁布日期: |
2013/08/28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3〕5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现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2013年8月1日市卫生局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京卫法监字〔2013〕76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原由市卫生局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三、区县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区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四、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其他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执行,相关文书的使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的规定执行(见本文附件)。
五、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受理地点: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大厅(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七区10号楼)。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bjsafety.gov.cn)查阅和下载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文书。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文书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供项目建设单位查阅和下载。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略)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略)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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