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的通告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04 颁布日期: 2014/03/04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04
颁布日期: 2014/03/04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的通告 (乌政通〔2014〕9号)   为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打击违法经营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现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收旧换新   (一)从即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对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实行实名登记,液化石油气钢瓶由充装企业、换气站负责收旧换新,新钢瓶均由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负责购置并给用户办理实名换气本;   (二)对收旧换新的用户,按照自愿原则,由充装企业、换气站等依法取得燃气经营、销售许可的单位按照《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乌发改工农﹝2005﹞37号)对旧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收购;   (三)各充装企业、换气站回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统一送交有资质的液化石油气检验单位报废处理,严禁移交他人使用;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产权人和安全责任人,承担正常的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使用过程的安全责任。   二、液化石油气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到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换气站办理实名换气本,实名换气本须填写用户基本信息和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   (二)必须严格遵守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规定,发现漏气或角阀、减压器等附件有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燃气管理部门或供气单位进行修理。严禁自行拆修,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倒置使用,严禁用蒸汽、热水、火炉或其他热源直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严禁倾倒液化石油气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炉灶与煤火炉同室使用;   (三)严禁使用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现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暂不使用的用户,应将液化石油气钢瓶交到换气站回收,禁止长期存放在居民区或地下室,严禁卖至废品收购站。   三、液化石油气换气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燃气供应站,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向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取得燃气销售许可证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依法办理其他手续,严禁站外销售或设立代售点;   (二)必须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登记台账;   (三)严禁倒装倒灌,严禁储存经营非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其他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坚决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   (二)必须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登记台账;   (三)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报废、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有明显机械损伤、变形、腐蚀严重、有火烤烧损痕迹及其他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标注企业标识、流水号,漆色必须符合规定,瓶体表面不能出现严重脱漆现象;   (五)严禁用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运液化石油气钢瓶;   (六)严禁将槽车当储罐使用,严禁从槽车直接灌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七)其他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坚决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证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证。   五、液化石油气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运输车辆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示“危险品”标志牌、标志灯,配备合格有效的ABC型灭火器,严禁混装、超装;   (三)拉运液化石油气钢瓶,要装载稳固,瓶身须有橡胶护圈,并套装规范,装卸不得有摔、撞、滚动行为,严禁运输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严禁使用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严禁运输车辆从辖区外充装液化石油气拉运进入我市,严禁在公共场所、居民社区、人员及车辆密集路段、重要建筑物附近停留;   (六)严格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坚决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取消运输资质的,坚决予以取消运输资质。   六、社会监督   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换气站、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均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质监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在各自的网站及其他媒体及时公布充装站、换气站名录及变更情况。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举报电话:12365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燃气办)   举报电话:4600779   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举报电话:96511   2014年3月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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