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燃气设施保护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机构: |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日期: |
2011/05/19 |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燃气设施保护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城市燃气行业各有关单位:
进入施工季节以来,我市因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导致停气的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全市连续发生6起施工损坏燃气设施事故,造成了8039户居民用户停气,其中5起发生在小区庭院,给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结合《关于切实加强施工管理防止损坏地下燃气设施的紧急通知》(市城协委[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燃气设施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
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同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严格贯彻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切实做好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二、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一)各建设单位应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在建设开工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了解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施工企业。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方案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对涉及其它地下设施抢修工程的有关单位,在抢修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了解地下燃气管线情况,确保燃气设施不被破坏。
(三)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具体施工地点和建设情况制定一套较为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现场作业人员能在地下燃气管道破裂等突发事故发生时采取正确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已制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参加并签名确认。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指派专人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并做好开挖区域周边的安全围护和警示标识等工作。
三、燃气经营企业和产权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燃气设施保护制度,强化责任落实
燃气经营企业和产权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及时答复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情况的信息征询。要加强与各相关单位协调沟通力度,通过与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公司等单位的沟通配合,共同加大对燃气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协调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区域监管的作用,共同加强对院落等薄弱环节燃气管线安全使用的监管。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对职责范围各项工作的检查落实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制止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的发生,确保经营范围和自有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市燃气办要严格按照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督促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正常运行工作,完善燃气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严肃追究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相关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服务电话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0991-96517
乌鲁木齐市鑫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0991-3314396、3358426乌鲁木齐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0991-3963002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991-4600779
二О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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