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2/08 |
颁布日期: |
2014/02/08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2/08 |
颁布日期: |
2014/02/08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4]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2月8日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立完善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精神,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构建能够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体系,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涉及多方面的工作,技术操作和管理比较复杂,必须统筹安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二)总量控制,新老有别。坚持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上实行差别化的政策。排污单位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坚持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自主交易的市场运作的原则。同时,排污权交易也是在政府监管下的市场行为,排污权交易行为需要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开公平,社会监督。在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
三、工作目标
(一)初步形成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体系。积极借鉴其他省份已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所取得的经验与成果,以有关法律法规为指导,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交易规则、电子竞价规则、基准价管理办法等文件,构建较为完整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法规体系和规范的排污权交易技术操作规程。
(二)科学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体系。建立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相互配合的管理架构,规范管理排污权交易活动,强化对排污权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加强日常管理与指导,确保交易顺利开展。
(三)不断强化环境监控体系。结合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立较完善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构建排污权交易与管理综合平台,搭建数据传输和反馈网络。完善现有的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构建运行良好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控体系。
(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排污单位的减排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逐步改善环境质量。
四、试点范围、对象及交易模式
(一)交易指标:是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2)。
(二)试点范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交易率先在湟水河流域试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在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试行。
(三)试点对象:试点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均应参加排污权交易。
(四)交易模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有资质的交易机构,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场内交易。
五、工作内容
(一)积极开展政策制度的制定。制定《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以规范排污权交易程序;制定《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制定《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基准价管理办法(试行)》以完善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提供政策保障。
(二)着力推进管理机制的建立。按照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基本原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及管理活动。最终形成由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交易机构提供交易平台,企业自主交易的市场化管理体系。同时,建立环保、财政、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相互协作和共同监督管理的机制。
(三)科学建立技术支撑体系。针对青海省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交易指标来源及可交易量的技术核定工作,做好交易机构资格认定、交易双方资格审核认定等相关技术工作。
(四)不断完善环境监管设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设计和开发排污权交易管理软件平台,为推行全省排污权交易,研发完整的监测、传输、网络、交易系统探索环境监管新模式。一是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综合管理控制数据库,包括建设全省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排污许可证总量实时核定管理系统、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系统;二是建立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管理及发布平台(交易初期在省环境信息中心现有平台基础上进行);三是构建省级排污权交易与管理综合平台,搭建数据传输和反馈网络,实现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与排污交易平台联网,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监控体系等。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及规程的系列培训学习,促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包括对省市(州)环保部门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为我省排污权交易初步培养一批交易决策者和操作人员。
六、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1.收集基础资料,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2.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设计;提出实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整体建议书。
3.草拟《青海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青海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4.开展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综合管理控制数据库和信息平台设计。
5.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设计,制定排污权交易整体方案。
6.开展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流程设计。
7.争取形成一次实质性的排污权交易案例。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4年1月-2015年3月)
1.开展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基准价研究与排污许可的核定。
2.制定《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基准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3.筹建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开展人才队伍配备和培训等工作。
4.建立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综合管理控制数据库和信息平台。
5.建立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管理及发布平台,交易初期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发布。
6.完善全省联网的交易在线监控体系,搭建排污权交易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所有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与排污交易平台的联网。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5年3月-6月)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全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整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档案材料,形成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深化阶段(2015年6月开始)
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完成试点工作绩效评估,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体系、政策框架和软硬件平台,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增加交易指标,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为“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与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撑。
七、组织领导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性的改革创新工作,需要各级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加强运行监管,协同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交易指标的技术核算与核定;负责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出让、回购、回收等收储工作;负责排污权交易机构与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掌握试点开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排污权交易结果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情况的执法监管,依法处理超排污权指标排放的行为。
(二)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三)省审计厅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工作。
(四)省监察厅负责对环境保护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日常监察,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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