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18 |
颁布日期: |
2013/12/18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18 |
颁布日期: |
2013/12/18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3]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在湟水流域全力推行污染物“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治理措施,先后投资近23亿元强力推进治污工作,2012年10月湟水干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控制标准,流域治污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由于受去冬今春严重干旱的气候影响,流域缺水性污染进一步凸显,加上西宁城区污水主干管网改造和少数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等原因,致使湟水河水质反弹。同时,受新建污水管网与老管网不匹配、原有管网老旧失修、雨污管网合流以及部分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低、管理运营滞后的影响,流域水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2012年省政府107次常务会议和《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要求2015年末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是:全面消除流域劣Ⅴ类水质,西宁段以上水质稳定达到国家Ⅲ类标准,西宁、海东段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国家Ⅳ类标准,国控断面小峡桥达标率80%以上。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尽快扭转湟水水质反弹趋势,按期实现流域水环境治理目标,结合《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现就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西宁和海东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认真研究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高雨水排涝功能,统筹调配城市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当前,要加快实施西宁市海湖桥至团结桥输水箱涵工程,抓紧实施西宁市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等在建工程,解决城区路段收集污水外溢问题。大力实施流域县城老旧管网及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着力解决雨水对污水处理厂冲击及地下水渗入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等问题。实施西宁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雨污收集管网工程,开工建设多巴新区、大通县东部新城污水管网和海东市一区三县新城区污水管网项目,切实保障城镇新区开发与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附件1)。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保障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通畅(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程。新修订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流域内所有污水处理厂均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抓紧完成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年内按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平安县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开工建设大通、民和、互助和湟源县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项目,争取明年底全部建成运行。抓紧研究论证西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海东市乐都区污水处理厂迁建扩能提标项目的可行性及相关后续工作。优化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要尽快理顺市区污水处理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责权清晰、集中收集、统一调度处理的运行机制,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推进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着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效能(责任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一是强化源头控制。加强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对涉及高风险的项目由经济与环保部门联合会审、严格把关,确保新建项目具备完备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强对工业园区和重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循环利用(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委;配合单位:省水利厅)。二是全面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扩大废水排放企业深度治理范围,强力推进企业实施污染物深度处理和多级多污染物协同处理,对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废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新建、升级改造一批重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附件2),流域工业废水排放全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或行业最新排放标准。(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经委)。三是专项整治涉水工业企业排污管网。集中清查流域重点涉水企业污水排放管网,清理排污口,根本上杜绝漏排、偷排行为(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水利部门加大流域排污口设置许可管理力度,加强对流域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四、加大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面源治理。一是大力实施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重点实施湟源至民和区间的湟水谷地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大力实施湟水沿岸生态林、农田林网的保护建设工程,提高林草覆盖率(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厅)。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强力推进小流域治理。加大流域防洪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防洪能力,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减少泥沙入河量。(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二是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开工建设西宁市宁湖湿地、北川河核心片区综合整治河岸修复及沟渠综合治理工程,加快推进海东市乐都区大地湾人工湿地、平安县驿州公园湿地、民和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和互助县沙塘川河湿地建设工程,并在支流汇入湟水河干流的入河口因地制宜建设表流湿地,把湿地建设与城市景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附件1)(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三是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布局和养殖规模,严格要求养殖场建设完备的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在养殖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集中粪污处理的有机肥场,实现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和处理。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推广沼气和堆肥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四是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力度。按照国家启动的新一轮农村连片整治规划,进一步积极争取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在政策和资金上对我省予以支持,优先整体推进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五是继续加强河道环境管理。建立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县(区)相关部门组成的采砂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加强砂石开采规划管理,禁止在湟水河干流河道审批砂石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加强流域各支流砂场的巡查监管,加大区域砂石开采场地生态恢复治理力度,已恢复土地的开发建设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巩固湟水流域河道采砂整治成果(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海北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加强流域城乡垃圾填埋场建设与运行监管,加大河道垃圾清理力度,建立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河道垃圾管理长效机制,管治结合,有效减少河道垃圾污染(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海北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五、加快推进流域调水和中水回用工程。一是加快推进引大济湟重点水利工程。要尽快突破工程难点,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外调水与流域水的联合调蓄和统一供水。提前研究保证湟水河生态用水的调度方案,在调水工程投运后及时启动实施,解决流域缺水性问题(责任单位:省水利厅)。严禁在流域建设小水电项目,逐步关停引流式水电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二是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根据《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要求,抓紧运营西宁市再生水回用工程,为东川工业园区重点用水企业供水;尽早开工建设甘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扩能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和大通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稳步推进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和湟中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海东市要结合区县实际认真谋划,组织实施中水回用项目;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城镇居住小区使用中水。鼓励采用第三方市场化特许经营方式,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实施(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三是完善中水回用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鼓励中水回用的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中水和企业自备水源用水价格,大力拓展中水回用领域,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企业用水定额,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西宁市政府、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关闭西宁地区地下水水源实施方案》,分年度关闭青海宜化、西宁特钢、桥头铝电等企业自备水源(附件3),减少企业新鲜水使用量(责任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经委)。工业企业年用水量15万吨以上的用水大户要编制水资源节约利用改造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以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经委)。四是鼓励实施中水绿化。对中水回用成本较高、暂不具备回用条件的,在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后,鼓励用于城镇绿化和洒水保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并减轻对地表水的污染影响(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运营。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市场化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鼓励省内外专业公司参与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及中水回用工程,财政资金予以适当奖补引导。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第三方专业运营,对区域规模小、相对集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捆绑由一家单位负责运营(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海东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二是积极开展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第三方建设和运营。对废水严重超标排放企业,试点引入第三方污水处理专业公司,负责建设或改造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并运营,由污水排放企业按量按质付费,以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重点企业污水处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经委)。三是提高污染源在线监控服务能力。在现有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能力基础上,引进2-3家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运营机构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废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七、严格执法监管。一是实行最严格的源头防控措施。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即对企业废水排放达不到标准的一律要限产,对无废水处理设施且污水不能进入排污管网的一律关停,对存在偷排漏排、违法排污的一律按照高限处罚,对畜禽养殖企业一律实行区域和总量双控制,对现有的养殖厂一律进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西宁、海东市政府)。二是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涉水重点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处罚,集中排查重点企业排污管网情况,对超标排放和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按“两高”司法解释追究法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采取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等严厉措施进行整治。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三是加强水质断面考核和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发布。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公开发布区域(县域)跨界断面地表水水质监测信息,并实施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每季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和排污情况,强化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考核办)。四是加快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抓紧升级改造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尽快解决水污染物超标预警和水质预报不及时问题,强化对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异常排放和不稳定达标情况的针对性处置。统筹调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落实污水处理厂24小时运行动态的严格管控,提高河流枯水时段的污水处理运行效率(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八、加强政策激励,强化资金投入。制定和完善深化流域污染治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回用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步代(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海东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湟水河治理资金的筹措和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级财政资金重点投向污染治理、公共环保设施上,在综合治理上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积极利用地方债券、融资平台、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流域治污资金,将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行捆绑式项目和资金的整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废水排放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备高效的治污设施,大力提倡鼓励废水回用,在实现废水稳定达标的基础上减少排放量(责任单位:沿湟用水大户企业)。沿湟各地方政府要立足实际,加大财政和其他资金筹措力度,强化流域治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深化流域综合治理措施和水质目标按期实现(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政府,海北州政府)。
九、落实责任,合力推进流域治污。地方政府要落实流域治污的主体责任,推行“河长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全社会参与、监督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实施流域水环境治理绩效考评,由省考核办纳入省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问责;省级监察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排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要按照相关渠道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对城市管网建设给予支持;省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附件4);省环保厅要积极争取国家对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项目和资金,加大对重点废水排放企业环境应急的管理力度,提高应急能力。加强对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企业治污设施运行和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开发布环境信息,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快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水平。
附件:
1.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表(略)
2.湟水流域重点涉水企业限期治理项目表(略)
3.西宁市自备水源重点企业情况表(略)
4.《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意见》需出台的政策措施(略)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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