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11 颁布日期: 2013/07/11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11
颁布日期: 2013/07/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3]1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制订的《青海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1日 青海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4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州(市)政府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省政府印发的年度减排计划,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主要排污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减排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年度减排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州(市)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减排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减排措施成效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及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予以核定。依据各地区、流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予以验证。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指标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应达到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应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应达到95%。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力争达到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应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应达到95%。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设投运情况以及属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对各州(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农业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督查督办。   机动车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由省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督查督办。   第七条 各州(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根据国家半年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核定结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和9月,分别将各地区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数据报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照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详见第五条);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纪检部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省级环保部门视情况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的项目安排。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第九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州(市)需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农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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