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6/14 颁布日期: 2013/06/14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6/14
颁布日期: 2013/06/1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3]1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湟水流域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6月)   为认真贯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青人大常字〔2012〕52号)精神,加快推进湟水流域综合治理进程,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善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水环境安全的目标,着力在源头治理、生态修复和开发利用上下功夫,大力实施集污染治理、生态建设、防洪泄洪、景观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努力恢复湟水河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一,将流域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开发建设活动的约束条件,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流域经济的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以水污染特征和水环境功能需求为依据,统一部署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综合治理,优先保障饮水安全,持续推进污染负荷削减,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努力改善重点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湟水西宁段污染治理为重点,结合流域内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污染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治理方案,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进程。   部门配合,合力推进。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向湟水流域倾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治理成效最大化。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显著提高;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流域监控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污染治理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常抓不懈、严抓严管的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治水环境污染。   1.全面科学地完善湟水流域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治理,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联动机制,以环境保护优化工业布局。依据湟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目标,提高综合治理的经济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2.坚持以“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等为指导,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强对工业园区和重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循环利用。(责任单位:省经委)   3.加强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涉及高风险的项目由经济与环保部门联合会审、严格把关。在湟水流域全面推行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确保建设项目具备完备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4.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采取限期治理、行政处罚、征收超额排污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排放重点企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查处和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制定污染举报的具体奖励办法。(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5.进一步建立常态化流域水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强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湟水流域上下游之间污染赔付和补偿机制,逐步明确湟水河上下游污染防治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6.加快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健全“三条红线”控制体系和考核制度,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科学配置,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中的抗旱应急水源,积极探索洪水资源化的有效实现途径,逐步建立多库联调、河库联调的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7.建立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县(区)相关部门组成的采砂监管联动机制,着力解决采砂许可混乱与监管脱节的问题。切实加强砂石开采规划管理,禁止在湟水流域河道审批砂石采矿许可证,将砂石开采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大对湟水流域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确保湟水流域生态安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   8.加强对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指导,完善生活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提高城镇生活垃圾规范无害化处置率。构建河道垃圾整治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河道日常监管,推进河道环境持续好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9.加强对具有环境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科学处置突发事故,做到防范于未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有效预防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省安监局)   (二)统筹兼顾,多措施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10.按照《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西宁市再生水利用工程、第三污水厂配套管网和第四、第五污水厂等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力争2014年建成投运。争取开工建设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以及平安、互助、乐都、民和县城污水厂扩能提标工程。按照“建新拆旧”原则,稳妥推进西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建项目。结合东部城市群和园区建设,继续加快完善湟水流域城镇污水管网。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镇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十二五”开工建设乐都高庙、大通长宁等建制镇的污水处理项目。在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争取新开工建设一批再生水回用设施,努力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1.继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工艺设备水平的提高,鼓励企业实施污染物深度处理和多级处理以及多种污染物协同处理。扩大化工、冶炼、屠宰、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废水深度治理范围,进一步提高废水回用率。(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12.严格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工作,实现重点企业的全覆盖。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以经济手段鼓励和促进企业开展污染减排。严格环境监管,对流域废水产生量超过100吨/日的企业均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加强有效性监测,提高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完善环境现场检查制度,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和排污情况,使企业的污染排放和处理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三)实施重点水利工程,解决缺水性污染问题   13.加快推进引大济湟重点水利工程,力争2015年前建成调水总干渠、湟水北干一期工程,实现外调水与流域水的联合调蓄和统一供水。加快实施流域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前建设大华、西纳川等重点水源工程,并积极推进海东供水管线的前期设计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4.大力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淤地坝坝系、坡耕地综合治理试点等重点水保工程建设,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生态环境小流域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保障饮水安全。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利发电工程。积极建设湟水河河道治理工程,推广“主槽生态式”河道治理模式。提高河道防洪标准,完善河道防洪体系,保障湟水河沿岸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5.按照《青海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突出开源,加快实施流域内水源工程和调水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强化节流,大力实施农业、工业和生活节水工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6.建设高标准农田,采取增施有机肥、复种绿肥等措施,提高耕地节水持水能力。突出重点地区,推广关键节水措施,使节水率达5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四)加大投入力度,抓好设施建设和运行   17.加大对湟水河治理资金的筹措和投入力度,做好中央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统筹捆绑整合环保、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等各方面资金,科学规划并加快推进治污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加大省级环保资金对治污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的补助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   18.以财政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湟水流域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运作,吸纳社会资金,积极争取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推动以排污权、垃圾处理收费许可等进行质押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19.探索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市场化机制,推行污水处理厂及其它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切实提高流域生态环境   20.积极争取国家对湟水流域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和项目投入,尽快争取实施湟水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建设和湟水流域145.7万亩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并向西宁、海东地区倾斜,力争年内启动实施湟水河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建设项目和湟水国家湿地公园,不断提高流域的林草植被覆盖率。继续在湟水流域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新农村村庄绿化工作,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六)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21.以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为抓手,积极与“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项目整合,推动乡村生产生活和村容村貌的改善。(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22.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实施粮油高产创建,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引导农牧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加快制定废旧地膜回收优惠政策,鼓励回收、加工、利用废旧地膜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农牧厅)   23.做好规模化养殖场的规划和布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沿湟流域的滨河带审批新建集中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格要求养殖场建设完备的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在养殖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集中式粪污处理场和有机肥场,实现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和处理。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推广沼气和堆肥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流域治污氛围   24.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宣传活动,及时报道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让违法违规者受到严厉惩戒。加强河湟生态文化意识宣传,促进形成符合绿色发展的生活与消费方式。(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   (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专题应询事项的落实   省人大专题询问的承诺事项主要涉及工业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六个方面,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承诺内容,按照上述要求,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湟水河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流域治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负责项目建设进度,全面推进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省级和各州(地、市)要建立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湟水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湟水流域规划的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政策措施。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抓紧《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调研修改论证工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水利厅按照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做好《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着手研究《青海省节约用水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办法》、《青海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相关制度措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流域治污的目标责任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地区水质及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并严格实施河道管理制度,尽快出台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水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确保各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地区和省直部门要通过新闻、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湟水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在流域治理中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流域治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相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咨询、推广先进的流域治污技术和经验,全面提高流域治污水平。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落实本意见,并将落实进展情况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省目标考核办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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