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01 |
颁布日期: |
2014/01/03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01 |
颁布日期: |
2014/01/03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运)》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日
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 本省依托气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未设气象局的县(市、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可设在县(市、区)政府应急办或相关气象办事机构。
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履行审批程序,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 预案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或者授权,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和负责职责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和送发,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同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保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稳定、高效运行,及时、准确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条 预案实施机构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进行研判,并根据职责制作相应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预警信息一般由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方式等内容组成。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预案实施机构制作的预警信息内容,由预案实施机构负责同志签发,或按有关规定报请本级政府应急委领导签发后,方可送达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预案实施机构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提前报送本级政府应急办和气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二条 对于可能对全省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全省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预案实施机构报请省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负责同志批准发布;涉及全省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局部区域的红色预警信息,由预案实施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负责同志批准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预案实施机构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发布。
情况紧急时,经口头报请省应急委领导同意,可先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履行补签程序。
第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备案。
第十四条 预案实施机构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好手机、广播、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电话、传真、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用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取保障措施,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
第二十条 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电话、短信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并组织、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群测群防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管理,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将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2、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附件1
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单位名称: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其他
发布时间及权限 ××年××月××日起,预计持续××天××小时
预警信息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短信/广播/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电话/传真/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
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经办人意见(签字)
预案实施机构
负责同志意见(签字)
应急委领导
审批意见(签字)
附件2
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预警信息发布时间
预警周期
预警信息级别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