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6 |
颁布日期: |
2020/02/16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6 |
颁布日期: |
2020/02/16 |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第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各县(市、区)除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外,对其他实行流动性管控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进出人员和车辆分别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消杀后,一律予以放行,不得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
二、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返岗员工需提供健康证明的规定已经取消,各地、各企业要严格执行。
四、返岗时,除来自湖北等重疫区人员外,对其他地区的务工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后,一律取消隔离要求。
此令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和各级防控应急指挥部执行,不得有误;省防控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