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流程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13 |
颁布日期: |
2013/08/13 |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13 |
颁布日期: |
2013/08/13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流程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3〕14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13日
包头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管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3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流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着力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的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防灾减灾中的先导性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包头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种类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指暴雨、暴雪、寒潮、雷电、冰雹、沙尘暴、大风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其他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
三、责任体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归口管理、加强联动、快速传播”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信息发布渠道优先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的“绿色通道”。
(一)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市气象局和旗县区气象局分别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研判和预测,确定预警级别和发布区域,制作全市范围和各自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三)各级国土、水利、农牧业、林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广电部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发布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四、发布流程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按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流程》(附件),确定发布范围、内容和途径。
(一)各级气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警示事项、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等内容,同时,通过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社会(包括各级国土、水利、农牧业、林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
(二)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气象预警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当地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网通、移动公司)和广电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紧急状态下,授权气象主管机构直接送达通信运营企业和广电部门。
(三)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第一时间优先向应急指挥责任人以及受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内手机用户全网免费发布预警短信。电视台要按照有关要求,第一时间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在电视屏幕上滚动字幕、悬挂图标等形式发布。
五、组织保障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和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效率。
(二)市、旗县区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报准确率,提升灾害预警能力和水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应急办提供预警信息(包括手机预警信息发布稿、电视预警信息滚动字幕、电视预警信息插播稿等),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三)通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要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对发布预警信息的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能力。
(四)预警信息发布属于政府行为,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外,未经允许或授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向社会发布,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未能在预警时效内发布信息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对迟发、未发预警信息的单位,市政府应急办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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