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13―2014年城区煤质使用标准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1/29 |
颁布日期: |
2013/11/29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1/29 |
颁布日期: |
2013/11/29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城区煤质使用标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3】320号)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近郊四区煤炭质量监管工作,从严控制煤炭质量,确保用户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降低燃煤污染, 2013-2014年兰州市近郊四区煤质使用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一、“三大电厂”及大型煤炭用户动力煤标准为: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0.7%,空气干燥基灰分(Aad)≤25%,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4800大卡/公斤。
二、民用无烟块煤标准为: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0.6%,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10%,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6300大卡/公斤。
三、民用型煤(蜂窝煤)标准为: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0.55%,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10%,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5000大卡/公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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