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2/14 |
颁布日期: |
2014/02/14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2/14 |
颁布日期: |
2014/02/14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兰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二)严格标准,明确时限。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项目全面推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到2015年底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同时,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全面推行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三)规范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将绿色建筑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做好城乡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衔接,优化能源系统利用。坚持用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实施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生态城市。
2.监督建设主体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建设标准、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建设工作。依照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检查。
3.建设、房产、农委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加快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并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引导农房建设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4.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负责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建设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按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新建建筑设计阶段100%执行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不低于97%,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及各类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能效测评。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超额完成任务。在改造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模式,鼓励县区政府制定奖励政策,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任务。2014年采暖期前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热量计价收费。
2.以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保质保量实施榆中县“节能暖房”示范工程,鼓励其他县区申报“节能暖房”示范工程,扩大 “节能暖房”工程覆盖范围。
3.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市建设部门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审核报批。
4.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公众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在旧城改造、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工作中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同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竣工验收。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大力实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鼓励支持集中供热、连片供热、系统扩容、老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优化供热系统调节能力,改善供热管网热平衡,减少管网热损失、循环水泵电耗和化石能源消耗,推广“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输送能力。同时,撤并低能效、高污染供热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煤改气、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凝结水回收、管网保温、安全控制等节能技术。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坚持应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利用和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热能耦合利用等技术,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研究制定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鼓励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扩大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应用覆盖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建立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整合监管平台资源,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落实用电价格惩罚措施。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2015年年底前,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检测平台并完成公共建筑的检测装置安装和数据传输。
(六)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推广。
利用国家和省上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关键性技术研发,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范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工作。依托兰州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建设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借助科技示范项目引领作用,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市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绿色建筑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培养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人才队伍。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到2015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不断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使用率,全面推广预拌砂浆应用。
2.近郊四区范围内和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建成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的生产及应用比例,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工作,促进生产和推广应用防火隔热性能较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等绿色建材。
3.依据国家和省级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和绿色建材产品目录,逐步建立我市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和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建材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依据国家和省上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使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建筑拆除的管理制度和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完善我市建筑拆除管理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严禁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相关工作,成立由副市长严志坚同志为组长,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和各县区及高新区、经济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领导小组,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宣传推进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乐贵同志兼任。
(二)加强目标考核。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三)加强政策激励。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推广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绿色建筑相关指标体系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宣传培训等进行资金补贴。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出台兰州市供热体制改革办法,实行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过程闭合式管理,全面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用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全面推行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理顺热源、管网、用户关系。
(五)严格监督管理。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中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对符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条件的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对未通过绿色建筑审查的项目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应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相关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按图施工。
(六)强化能力建设。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评价监管,不断加强建筑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评价等方面从业人员的培训。依据国家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纳入我市节能减排检查和建筑节能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建筑性能指标等行为,对高耗能建筑进行曝光公示,对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运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和新闻媒体、户外传媒,多渠道、多方式宣传绿色建筑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做好绿色建筑典型案例和先进技术推广,加强对典型示范工程及其实施效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转变消费观,促进绿色消费。营造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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