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突出重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作为省会城市,我市从2014年1月1日起,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把关,落实绿色建筑要求
1、设计阶段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各设计单位、图审机构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2/T25-3064-2013)等相关标准规定,对我市所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保证项目在设计阶段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凡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不予审核备案。
2、施工阶段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备案的施工图进行项目施工,施工阶段对建筑材料、技术等按照国家和省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严格筛选,尤其是对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甘建设〔2013〕454号)执行。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建设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要对绿色建筑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达到绿色建筑要求。
3、验收阶段
各项目验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绿色建筑验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积极探索,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科[2012]64号)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采用逐级申报方式。申报的主体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单位,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远郊三县一区所在区域的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上报至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签注意见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中心四区的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直接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市建设局统一审定后上报省绿标办。申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申报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对通过评审获得星级标识的项目,市、县(区)城乡建设局将每年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检查,有重大问题的将收回证书和标识。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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