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01 颁布日期: 2013/11/29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01
颁布日期: 2013/11/29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南京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在“绿色南京”建设中利用非林地营造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沿江、沿河、沿湖防护林带林木,以及工业防污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各级政府要把市级生态公益林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五条 市林业部门是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区林业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工作。各级发改、住建、城管、园林、财政、国土、民政、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市、区林业部门应当对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工作不合格的,相应扣减专项补助资金。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林业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市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将面积指标分解下达到区。区林业部门根据下达的面积指标,对照《南京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市级生态公益林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区林业部门将划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至市林业部门。市林业部门对公益林面积指标落实情况、小班数据库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林业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补偿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标明类别,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发林权证但未标明生态公益林类别的,应当及时进行类别补充登记。市、区林业部门应当在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志牌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生态公益林类别、面积、范围、责任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   第十一条 区林业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镇街应当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根据合同要求,建立护林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因占用减少的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由所在区林业部门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恢复;本行政区域内异地恢复有困难的,应当向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林业部门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恢复,异地恢复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 支持利用市级生态公益林适度发展森林旅游项目。各类森林旅游项目应合理规划,涉及市级生态公益林地使用的,必须经市林业部门同意。开发利用活动涉及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30公顷以内的,由市林业部门委托区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评估意见报市林业部门备案;30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对评估意见认定会造成森林生态效能破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除松树外)需要进行更新采伐或低效林分改造,面积达50亩以上的,由市林业部门批准;50亩及以下或符合条件的抚育采伐,由区林业部门批准,报市林业部门备案。采伐强度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从事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修建墓地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依法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开设林火阻隔道,并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或未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内容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或在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擅自从事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修建墓地等活动,或有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致使市级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由市、区林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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