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1/03 |
颁布日期: |
2009/11/03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1/03 |
颁布日期: |
2009/11/03 |
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9〕18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进一步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要求,现就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程序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换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换证申请材料,由所在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换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换证申请材料由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二、申报提交的材料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9.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换领备案证明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备案证明(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确保换证任务圆满完成。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坚决不予受理或者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数量及流向”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差距较大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并严格控制第一类品种生产经营的“数量及流向”。
(二)对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仍然要求换领许可证(第一类)的,如果确属非企业自身原因且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从事生产经营的,应按照初次申请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换发许可证。
(三)换发许可证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等管理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的考核。企业应重新提交有关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联系同级公安禁毒部门,征求对这些企业有关人员有无毒品犯罪记录问题提出意见,对有毒品犯罪记录的,坚决不予换证并吊销现有的许可证。
(四)发现企业存在违反《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省安全监管局将视情况对各地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