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6/27 颁布日期: 2011/06/27
颁布机构: 云南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6/27
颁布日期: 2011/06/27
省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和全局性工作。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安全监管、健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省所有企业都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要在2013年内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以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和我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改善企业安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效控制风险和预防事故、实现企业本质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通过法律手段约束、行政手段推进、政策措施引导、先进典型示范等措施,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省70%的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达标,所有煤矿要在2012年底前达标;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达标(省属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化工生产企业中50%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达标,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30%的单位要在2011年底前达标);2011年底前1000座非煤矿山实现达标,其中50座大中型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矿山及其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3年底全部非煤矿山实现达标;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其他企业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的原则,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企业要按照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精心组织实施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努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一)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炭、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安委办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开展摸底调查。2011年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要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状况,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分期分批达标的企业名单,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本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规范进行逐项自查,找出存在的差距,落实改进的内容,承诺达标的时间,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达标计划,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并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四)树立先进典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示范企业,每个州(市)、每个县(市、区)、每个行业(领域)都要有一批示范企业,各州、市、县(市、区)和行业树立的示范企业不得重复,并在201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示范企业名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企业也要树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先进车间、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开展专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专项督查。县级有关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督查,州、市级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省级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单位和认定单位要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每月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重点督查、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力度。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安全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救援实战能力。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未达标的企业,要盯住抓紧,限期达标,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有关评审和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要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企业,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题服务指导。要加强安全专题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要采取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先进表彰会等多种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责任考核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企业,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构,拟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制定各岗位标准化操作规程和标准化员工标准,全面组织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强化先进安全理念、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 (三)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现代企业管理评定、劳模评选和企业申报上市、上市公司增发等事项挂钩。二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监管执法、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事故处理及“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相结合,区别对待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三是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情况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相结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互动机制。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参与和推进作用。各工会组织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有效途径,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班组安全和工会职能建设,通过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开展 “工人先锋号”和“安康杯”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各共青团组织要组织青年职工宣传学习安全生产规范,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要组织青年职工主动建言献策,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化“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纵深行”等系列活动的开展,抓好宣传贯彻,广泛掀起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热潮,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优活动,表彰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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