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工作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0 |
颁布日期: |
2012/08/20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0 |
颁布日期: |
2012/08/20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以下简称《导则》,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牢固树立防患胜于救灾的思想,坚决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倾向,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按照《导则》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门规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措施,切实做到整改方案、措施、责任、资金和时限“五落实”。
三、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整改落实、举报查处和统计上报等工作。对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强化执法,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导则》,有条件的可邀请化工专家举办《导则》学习培训班,指导和帮助企业学习、理解、掌握、执行好《导则》各项要求。二是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导则》的有关要求,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建立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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