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28 颁布日期: 2013/05/28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28
颁布日期: 2013/05/28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有关重点企业: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燃气事故发生,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市燃气系统的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供气企业、咨询机构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3.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体,统筹安排政府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供气企业、咨询机构应急工作任务,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燃气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气田、制气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城市气源终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开采、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站址及液化石油气储灌、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气源开采(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8)战争、恐怖活动,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设立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管委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太原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山西国电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轻烃)气公司、各汽车加气站公司分管负责人。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导、协调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燃气事故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建议;发布燃气突发事故相关信息;组织成员单位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管委分管供热供气的副主任兼任。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核实、处理、传递、汇总燃气事故应急信息;接收、传达和执行省建设厅、市人民政府决策指令,报告执行情况,提出应急建议;协调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分级响应、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1.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城乡管委:负责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修订、供气预警信息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导城市燃气事故处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城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气设施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核实上报燃气事故情况,参与事故调查。   市委宣传部:协助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供气应急中天然气、煤层气协调供应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城市供气应急中煤、电、人工煤气等的组织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件现场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供气应急中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气应急专项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供气应急工作需要和市应急指挥部要求,保障供气生产物质运输车辆和所辖县乡村公路畅通。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通过广播、电视向广大群众发布供气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燃气事故突发事件区域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燃气事故医疗卫生救援,根据需要调动市及周边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食药监局:负责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调配、质量监管。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抢险、事故调查处置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根据需要对特殊天气进行现场气象监测,及时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测预警信息,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先期处置和处置过程属地保障、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疏散临时安置被困群众,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   太原日报社:负责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供气预警信息、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通过报刊广泛宣传燃气应急法律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供气预警信息,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及时组织事故有关情况报道。   市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组织燃气突发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协调指挥交警部门做好城市供气应急交通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畅通。   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山西国电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轻烃)气公司、各汽车加气站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抢险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抢险应急预案;配合政府部门协调上游供气企业,争取更多气源,做好本市天然气、煤层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建立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进行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发生事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事故现场管道、气压、管线方向等基础数据,制定燃气设备设施抢修(险)方案,参与事故应急抢修(险),修复损坏燃气设备设施,及时恢复供气。   2.1.5指挥部专业组组成、职责及权限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区政府、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燃气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与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联系,了解燃气设备设施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根据安全管理准则和现场情况,制定燃气设施抢修(险)方案,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险)方案,随时掌握现场险情变化,准备抢险所需工具、设备,作好应对准备。   (2)消防抢救组   组长:市消防支队分管副支队长。   副组长:市城乡管委主任。   成员: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区政府、市燃气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有可能发生火灾时,组织带领消防队员赶赴现场,掌握警戒区域内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方案并报告现场总指挥;发生火灾时,与现场抢险人员紧密配合,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提出灭火、控制火情或人员撤退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立即实施防火、灭火并报告现场总指挥。负责准备灭火抢险所需工具、设备。   (3)治安维护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成员: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燃气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根据事故情况和安全管理准则,迅速划出警戒区域,确定事故等级,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参考;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实施警戒,密切注意警戒区内外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4)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食药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区政府、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准备抢险所需医疗设备(药品、救护车等),及时全力抢救伤员。   (5)后勤保障组   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食药监局、区政府、市交警支队、市燃气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应急处理并组织指挥内部事务协调、调度;收集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现场总指挥报告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其他事务。   (6)新闻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市文广新局、市城乡管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太原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区政府、市燃气企业、新闻媒体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报道事故现场情况。   (7)善后工作组   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区政府、市燃气企业分管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负责事故调查和企业恢复生产等工作。   (8)专家咨询组   组长:市城乡管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规划、安监、消防、质监、卫生防疫、供气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城市燃气企业专业人员。   职责及权限: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给予技术支持;分析事故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建议报告。   2.1.6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组成: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总指挥人选。现场指挥部由抢险救援组、消防抢救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职责:按照各级指挥机构相应处置程序指挥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解决抢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抢险力量;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市人民政府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供气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和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信息,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2.2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城市燃气相关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市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3.2.3城市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4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优势特长,加强合作,密切联系,及时处理排除险情。   3.3 预警级别   燃气事故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分别用红色(可能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气)、橙色(可能造成城市局部地区停气)、黄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区域停气)、蓝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小区和单位停气)表示。   3.4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事故处置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后,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 事故分级   城市燃气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故   ①一次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大中城市供气中断,或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重大(Ⅱ级)燃气事故   ①一次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②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3)较大(Ⅲ级)燃气事故   ①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4)一般(Ⅳ级)燃气事故   ①一次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由市、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事故。   4.3 分级响应   4.3.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燃气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向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供气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按照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2发生较大(Ⅲ级)燃气事故,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向上级报告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3发生一般(Ⅳ级)燃气事故,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组织开展救援。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4.4 情况报告   4.4.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事故情况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   4.4.2报告程序   燃气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事故,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4.5 响应行动   4.5.1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应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搜集证据;   (4)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5.2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3发生事故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和市应急指挥部。   4.5.4事故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5)事故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4.6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指示和事故发生地有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7 指挥协调   4.7.1市应急指挥部获悉发生城市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7.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涉及面,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指挥,并将情况上报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   4.7.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4.8 应急支援   发生燃气事故单位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程序报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9 新闻发布   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事故和应急响应信息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新闻界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决定。 5.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5.1.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城市燃气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各项规定。   5.2.2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对应急事故的评估;   (4)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各种必要附件。 6.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3)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领导、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管理机构、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需要。   6.2.2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报请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决定,请求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宣传、培训与学习   6.4.1宣传教育   市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和燃气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做好城市供气、安全用气及应急抢险救援基本概念与预防、避险、减灾等知识宣传。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安全意识。   6.4.2应急培训与演习   市应急指挥部对所有参与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预案应急演练。   供气企业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市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燃气:本预案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含煤层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轻烃)气体燃料。   7.1.2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加气站、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3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轻烃)气和人工煤气。   7.1.4供气企业:包括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城市燃气自供单位。指在太原市城区范围内的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山西国电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市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亿德燃气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公司)、各汽车加气站公司等。   7.1.5抢修:燃气设备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6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7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对燃气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经市应急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对在市燃气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并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 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一览表(略)   8.2 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略)   8.3 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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