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28 颁布日期: 2013/05/28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5/28
颁布日期: 2013/05/28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有关重点企业: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供热事故预警机制,及时、高效处置供热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供热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居民安全越冬,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供热企业、供热单位影响供热生产运行的突发性供热事故及因供热设施设备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热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重、特大供热事故。包括:   1.3.1 突发性供热热源重大安全事故、供热管线破裂造成的停热事故;   1.3.2人为破坏、火灾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重大供热事故或供热设施严重损毁事故;   1.3.3因供热设备事故造成的停热事故;   1.3.4关停、破产等困难企业负责供热的小区无力供热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停热事故;   1.3.5供热燃料(煤、气、油等)、水、电等原材料出现短缺造成的大面积停热事故;   1.3.6经政府决定,确需启动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其他突发性重大供热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供热企业公共服务职能,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做好预警分析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力求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供热安全、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效应对。   1.4.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依靠先进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尽力避免突发事件次生、衍生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成立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管委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太原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区政府、市热力公司、市第二热力公司、市城北热力公司、山西双良太原再生能源公司、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东山电厂、瑞光热电厂、山西丰蕴热力公司、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山西国电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分管领导。   指挥部职责:领导协调本市供热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   2.2 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管委分管供热供气副主任兼任,成员为市城乡管委相关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决定,负责全市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救援指挥协调、信息传输、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修订完善《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全市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紧急预警发布和应急救援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检查全市供热企业应急抢修队伍、抢修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应急抢修救援工作所需资金、调用抢修设施设备;建立市供热应急事故信息网络和指挥平台,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与联络。   2.3 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市城乡管委:负责协调供热企业组织抢修,抢修力量不足时,协调其他社会供热企业抽调抢修力量帮助抢修;需启动政府临时接管程序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具有供热资格的供热企业临时接管供热;做好供热事故预警预测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确保采暖期供热补贴资金(含应急资金)足额发放,保障供热企业平稳运行。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市煤炭局做好煤炭调配、供应和储备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伤员。   市食药监局:负责保证药品和医疗救护器材供应。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关政策、法规解释和群众教育疏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抢修现场秩序,依法制止查处影响供热抢修、维修的行为。依法对人为破坏、火灾造成的重大供热事故或供热设施严重损毁事故案件进行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市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组织供热突发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热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市煤炭局:负责协调供热燃煤储运,落实供热应急储备燃煤。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供热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供热生产物资运输车辆和所辖公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根据需要对特殊天气进行现场气象监测,及时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市房管局:负责配合各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直管公房供热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应急处理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救济、抚恤、补偿和受灾人员社会救济政策,接收社会捐助,做好善后工作。   太原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优先保证供热用电及影响供热的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处理因停水影响供热运行的供水抢修、恢复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突发性供热事故应急处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上访居民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协助做好抢修现场协调、监督工作。   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到位;组织制定事故现场抢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协调安排应急工作人员食宿,参与伤员救护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3.信息报告与发布   3.1 信息报告   3.1.1发生供热事故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3.1.2市、区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事发区域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区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指挥部;属较大以上事故的,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供热企业发生供热事故的有关信息,须经指挥部批准方可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3.3 实行供热应急信息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供热应急事故处理通讯联络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种突发供热事故应在20分钟内按程序完成信息传递,各部门必须做出快速反应。   4.预防预警机制   4.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信息监测与报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系统运行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 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研究城市供热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及供热设施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科学合理安排组织、工作机制,提高供热抢修抢险快速反应能力和专业水平。   4.2.2 城市供热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落实情况,组织抢险应急演练;落实巡查、巡线制度,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3 预警级别发布   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   预警分为一级预警(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预警(重大事故)、三级预警(较大事故)、四级预警(一般事故);依次分别用红色(可能造成城市大面积停热)、橙色(可能造成城市局部地区停热)、黄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区域停热)和蓝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小区和单位停热)表示。   5.事故分级标准按照供热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5.1 特别重大(Ⅰ级)供热事故   ①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②大中城市供热中断,或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热或低温运行24小时以上。   5.2 重大(Ⅱ级)供热事故   ①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②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热或低温运行24小时以上。   5.3 较大(Ⅲ级)供热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②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热或低温运行24小时以上。   5.4 一般(Ⅳ级)供热事故   ①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由县(市、区)城市供热应急领导组确定的供热事故。   (本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应急响应   6.1 事故报告   供热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人员要立即报告供热经营企业、市城乡管委、属地镇(区、街道)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市城乡管委要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告市政府和供热应急指挥部。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停热面积、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6.2 分级响应   Ⅰ、Ⅱ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供热事故,指挥部接报后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向上级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Ⅲ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供热事故的事故单位报请供热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供热事故,事发区指挥部直接启动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程序   6.3.1区级应急指挥部响应程序:供热单位发生突发性应急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供热应急机构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组织供热单位启动供热应急程序,开展生产自救。   供热单位抢修设备、抢修队伍技术和人员力量不足时,区供热应急指挥机构可向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申请调用其他供热企业供热抢修设备、队伍协助抢修,力争尽快恢复供热,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无力经营的,已改制、转制、兼并、关停、破产企业发生弃管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协调督促其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处置。   6.3.2市级应急指挥部响应程序:供热企业发生突发性应急情况,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同时组织供热企业启动本企业供热应急程序实施应急处理,开展生产自救。事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提供警力支持,防止事态扩大。   小区供热属产权单位委托经营,出现突发性事件的,由原委托方负责处置;属开发企业下属物业公司或因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过程中供热配套设施不到位、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影响供热的,由开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因历史原因,原供热企业解体,没有责任主体的,启动政府临时接管程序,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定的临时接管部门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过程中确属对供热设施进行抢修的,动用供热应急资金,保证居民正常用热。   供热企业供热应急抢修力量不足时,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可调用其他供热企业应急抢修队伍、设施设备协助抢修,力争尽快恢复供热。所发生费用由发生事故的供热企业承担。经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现场调查,属供热企业管理问题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考虑启动临时接管程序,并由相关部门追查其责任。   6.3.3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响应程序:发生突发性供热应急事故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令和职责分工快速提供资金、物资、抢修队伍、通讯等保障。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时,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   6.4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7.后期处置   7.1 事故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7.2 善后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3 事件评估与总结   7.3.1总结评价   (1)参与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事故原因,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7.3.2调查报告   (1)城市供热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必要的附件。   8.保障措施   8.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8.2 通讯与信息保障   8.2.1通信管理部门确保城市重特大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8.2.2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方式。   8.3 物资与设备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物资器材准备,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遇紧急情况,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其他供热单位人力、物力、财力保证供热事故抢修。   8.4 队伍保障   供热企业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建立专项基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预备队,确保突发供热应急事故的及时、快速处理。   8.5 资金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区两级政府从公共财政中安排一部分供热应急资金,保障供热事故应急处理。对困难供热企业(单位)实行救助,解决其因运行资金不足不能正常供热的问题,保障城市居民用热。   9.附则   9.1 名词解释   (1)城市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力站、二级网系统等组成。   (2)城市供热: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水(地、污水)源热泵、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3)供热企业:主要面向社会热用户供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4)热源单位:生产和制备一定参数(温度、压力)的热水和蒸汽的锅炉房或热电厂等。   (5)供热单位:以向本单位职工住房供热为主,同时向社会热用户供热的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服务部门。   (6)抢修:供热设施发生危及正常供热以及引起其它次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运行:从事供热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供热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总结评价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9.4 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件   10.1 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表(略)   10.2 供热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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