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3/09/02 |
颁布日期: |
2013/09/02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3/09/02 |
颁布日期: |
2013/09/02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13〕102号)
各州市环保局:
今年,我厅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各州市环保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云环通〔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把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给各州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通知》中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同时审批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二、按照环保部的要求,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同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进行审批,在监管系统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需填写审批文号(云环辐审〔2013〕〔****〕号)。为方便管理,现对我省的审批文号进行统一管理(各州市号段见附件),请各州市环保局按各自审批文号号段进行审批。
三、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不超过原许可种类和范围时,增加工作场所或变更工作场所的,需对增加场所或变更场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增项申请。增项申请时,需对增项部分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申领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对增项部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重新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其许可证颁发日期不变,许可证正本不变。
四、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不超过原许可种类和范围时,其工作场所不变,原有射线装置因更新、升级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变化后的射线装置管电压及管电流不变或减少的,只需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进行更新;变化后的射线装置管电压、管电流或其中任何一项有所增加的,需对更换设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获得批准后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进行更新。
五、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不超过原许可种类和范围时,其工作场所不变,放射源核素、种类和数量不发生改变,需更换放射源的,在放射源转让获得审批后,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进行更新;核素、种类和数量任意一项发生改变的,需对更换放射源的场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其环境影响评价和放射源转让获得审批后,方可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进行更新。
六、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其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不变。
七、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中“许可证条件”为颁发许可证的附加条件,若无附加条件,一般不填。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明细中“来源”为购入单位,“去向”为最终处置的去向,一般不填。
八、各州市环保局应按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推进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评估工作,并督促辐射工作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附件:各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审批文号号段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2日
附件
各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审批文号号段
州 市 号 段
昆明 云环辐审〔2013〕〔0501〕号-〔0800〕号
曲靖 云环辐审〔2013〕〔0801〕号-〔1100〕号
玉溪 云环辐审〔2013〕〔1101〕号-〔1400〕号
保山 云环辐审〔2013〕〔1401〕号-〔1700〕号
昭通 云环辐审〔2013〕〔1701〕号-〔2000〕号
丽江 云环辐审〔2013〕〔2001〕号-〔2300〕号
普洱 云环辐审〔2013〕〔2301〕号-〔2600〕号
临沧 云环辐审〔2013〕〔2601〕号-〔2900〕号
楚雄 云环辐审〔2013〕〔2901〕号-〔3200〕号
红河 云环辐审〔2013〕〔3201〕号-〔3500〕号
文山 云环辐审〔2013〕〔3501〕号-〔3800〕号
版纳 云环辐审〔2013〕〔3801〕号-〔4100〕号
大理 云环辐审〔2013〕〔4101〕号-〔4400〕号
德宏 云环辐审〔2013〕〔4401〕号-〔4700〕号
怒江 云环辐审〔2013〕〔4701〕号-〔5000〕号
迪庆 云环辐审〔2013〕〔5001〕号-〔5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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