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5/06/08 |
颁布日期: |
2005/06/08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5/06/08 |
颁布日期: |
2005/06/08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电磁能和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电磁辐射对环境影响日趋加重,相关投诉增加,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建设和运行期伴有电磁辐射在豁免水平以上的项目或设备(以下简称“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二、电磁辐射设备豁免水平的确定严格按照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执行。
三、新建、改建、扩建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均须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省环保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前,须向云南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四)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须向省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建、在建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必须于2005年7月30日前到省环保局申报补办环保手续。
五、对环保验收合格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由省环境保护局核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
六、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评价证书的业务范围须含电磁辐射,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开展环境影响咨询服务。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所需费用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执行。电磁辐射监测费用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云价发[1995]第264号)规定执行。
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省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和运行的;在建、已建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设备未按要求补办环保手续的,云南省环保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