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安徽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04 颁布日期: 2010/12/04
颁布机构: 安徽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04
颁布日期: 2010/12/04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水政﹝2010﹞4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由省水利厅组织的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的专家评审和管理工作: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   (三)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六)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七)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审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书(表)。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三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   根据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的专业特点,专家库设立相应的子库。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应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五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三)能够公正、公平、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或者由单位填写“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   (二)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当附具所在单位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水利厅;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报省水利厅。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附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省水利厅收到申请登记表或者申请推荐表后,由承办单位进行提名,厅政策法规处对承办单位提名的人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根据审查及考核情况提出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在安徽水利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五)公示期满后,报请厅领导批准公布,发放聘书并书面告知入选专家。   入选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用的年限为3年。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由厅政策法规处存档备查。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审专家小组成员;   (二)阅读、研究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对论证报告存在疑异的,有权要求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对象的财物或者接受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   (三)依据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论证报告进行系统的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六)参加起草最终评审意见;   (七)参加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管理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会专家的确定,实行专家库抽取与指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家指定由承办单位在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中指定,并负责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   专家抽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根据评审工作安排,提前两日向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并明确论证报告名称、评审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专家的人数和专家的专业类别、区域限制等条件;   (二)厅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单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经与专家本人联系,确认届时能够参加评审会。   评审会评审专家抽取的比例原则不低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对论证报告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经承办单位分管厅领导批准,抽取的专家比例不能低于二分之一。   因专业、技术等原因,需要在专家库外特邀专家的,由承办单位会厅政策法规处后,报承办单位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会成立专家评审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承办单位在抽取和指定的专家中,推荐专家评审组组长。   第十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项目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   承办单位需派员参加专家评审组的,应严格控制人数,原则上只能指派一人。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专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承办单位提出,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人员包括: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评审报告编制机构、承办单位、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等。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求实、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独立、客观、认真、公正地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   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对重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请项目申请单位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附具专门试验或者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一般程序:   (一)承办单位负责人主持专家评审预备会。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专家评审组成员,推选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1、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相关单位介绍项目有关情况,并就论证报告编制的过程、技术方法和具体评价内容及其主要结论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补偿措施等向专家及与会代表作出汇报。   2、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回答专家及与会代表提出的项目有关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3、专家和与会代表进行讨论;专家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建议,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讨论并进行无记名表决后形成评审意见;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专家对表决通过的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   4、专家评审组组长宣读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专家组长栏签名。   (三)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会有关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报告采用的基本资料评价;   (四)技术路线及其方法评价;   (五)成果要点及结论评价;   (六)补充、修改意见;   (七)专家签名表;   (八)其它有关建议。   采取书面函审方式评审的,由承办单位将论证报告送达评审专家,专家应当在七日内向承办单位提交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专家评审组书面评审意见之日起的两日内,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或者报告编制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论证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提交专家评审组组长审核。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当在收到修改后的论证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就修改的情况进行审核。   修改后的论证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当在论证报告上签署通过审核的意见;达不到要求的,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当在修改后的论证报告上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项目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编制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一)评审程序或者技术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的;   (二)直接涉及项目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有重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对专家组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回避规定的;   (四)评审意见失实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应当向承办单位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和理由。   承办单位收到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后,应当会同厅政策法规处、厅监察室研究,并将是否重新评审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其评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组织和承办专家评审会的机会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项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专家提出的意见;   (三)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六)不得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项目申请人和评审报告编制机构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七)专家评审费用有关事宜,按照《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暂行规定》(皖水监〔2009〕24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或者报告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它形式干扰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失实的,省水利厅可不予行政许可或终止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水利厅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的处理。专家在一年内三次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的,由省水利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省水利厅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依法对水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活动过程实施监督,并制作《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监督表》(附后)存档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厅监察室或者厅政策法规处举报和投诉,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水利部对水行政许可评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监督表 项目名称 评审方式 项目申请单位 编制单位 承办单位 监督单位 专 家 抽 取 时 间 抽取专家人数 抽取的 专家 指定或特邀 专家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专家组长 缺席专家 专家是否申请回避 出席代表 评审结果 投诉及处 理 监督单位意见 监督人:   承办单位负责人:       监督单位负责人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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