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日期: |
2013/07/30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3]1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标本兼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的原则,建立完善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构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稳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昆明市按照本意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昭通、曲靖、玉溪、保山、丽江、普洱、临沧、红河、楚雄等9个州、市,在2013年8月底前启动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2014年8月底前按照本意见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文山、西双版纳、大理、德宏、怒江、迪庆等6个州,在2013年底前启动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2014年底以前按照本意见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州、市提前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从源头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加强新车排气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
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当优先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
(四)严格执行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标准。各地应当严格执行外省车辆转入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外省转入我省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五)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按照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机动车力度,对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报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
(六)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加强对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我省的油品强化监督检查。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三、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制度
(七)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我省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州、市采用简易工况法,其余州、市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因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
(八)制定地方强制排放标准限值。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我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我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公布实施前,已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州、市,暂时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九)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证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并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费,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十)鼓励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社会化。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并合理控制规模。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社会化运营工作。
四、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十一)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列入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环境保护部门直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十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经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十三)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检。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限期治理。
(十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省环境保护厅要组织建立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平台,并与州、市环保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测信息互通,完善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功能,形成功能齐全、层次清晰的监管网络。
(十五)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各地可根据当地空气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鼓励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地区率先组织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云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检,牵头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业务培训。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省内机动车或燃油发动机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省公安厅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注册、转入、转出、注销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
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I/M)制度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督促省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做好省内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省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省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发布《云南省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省财政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负责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对所属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逐步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供应符合国家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优质燃油。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和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新能源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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