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5/12/20 颁布日期: 2005/12/20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5/12/20
颁布日期: 2005/12/2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2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   为加快实施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源头控制和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为主要方法,通过政府引导,构建相关的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政策和技术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中国Halon/CFCs/CTC生产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从2007年7月1日起,完全停止全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   2.从2007年7月1日起,完全停止哈龙的生产和消费(特殊用途除外,如现有的哈龙灭火器等);   3.从2010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四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   4.从2015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甲基氯仿的生产和消费。   (三)工作原则。   由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因此,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应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分类实施以及替代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积极稳妥,就是要在积极推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同时,注意把此项工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搞好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   规范有序,就是要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顺利进行。   分类实施,就是要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同的种类、用途等,采取不同的技术和方法来实现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   替代与处置相结合,就是要利用符合规定的产品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同时应回收消耗臭氧层物质,严禁排入环境中。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抓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源头控制工作。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关键在于对进入我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源头控制。源头控制工作主要是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配额,严格控制生产和进口量。   (二)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工作。   在源头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工作,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量。   由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较高。因此,为保障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中有关替代品的生产、消费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以及环境标志等的规定和要求,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   2.替代产品必须符合替代产品的要求;   3.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汽车和家用制冷设备替代氟里昂制冷剂的安装使用及回收技术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5.能够对淘汰的氟里昂制冷剂进行回收处理,能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6.具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应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国家绿色标志产品、国家环境保护重点(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中的有关技术以及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替换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优先推广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绿色标志产品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 (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中的有关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环保局、经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厅、商务厅、昆明海关、旅游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不仅涉及环保部门,还涉及经济、质监、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推进我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各地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总体推动工作。各级环保、经济、质监、工商、公安、商务、海关、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生产源头对我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和制冷设备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和制冷设备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加强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车辆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加快车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和替代工作;商务部门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海关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管理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宾馆、饭店制冷设备氟里昂制冷剂的替代工作。   (三)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   各州、市要根据工作意见提出的备案管理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服务体系。每年年底前将备案技术服务单位名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回收处理和淘汰进度等情况报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等情形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环保局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宣传教育,促进全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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