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01 |
颁布日期: |
2013/08/01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01 |
颁布日期: |
2013/08/01 |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
(浙林资〔2013〕8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林地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绿化造林力度,较好地实现了林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但是,少数地方在采矿和垦造耕地选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等方面还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经两厅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征占用林地选址和审批
根据《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采石等需征占用林地的,采矿权人应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长期征占用林地的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须取得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一般采石、采矿项目不得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等特殊保护区域林地。2004年省林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采矿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04〕158号)和2011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采矿选址都有明确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2〕87号)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的矿山治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采矿选址的有关规定,新设置采矿权需征占用林地的,应事先征求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避免在林地禁采区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的,在城区及周边,港口、机场、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规划区,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除因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或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需要设置采矿权的情形外,不得新设置采矿权。对在此范围内的已设采矿权,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边开采边治理,逐步关闭并复绿。
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采矿项目征占用林地,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或属于禁采区范围的,不得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已到期的,要书面责令采矿权人停止作业,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需要延期的,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规范垦造耕地选址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等文件规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垦造耕地选址。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或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垦造为耕地。涉及“四边区域”、高山顶部、沿山脊线及其两边范围的林地,要经过充分论证。选址范围内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项目立项前要妥善解决好争议和纠纷,未解决的不得立项。垦造耕地项目选址符合要求的,要征得林业管理部门同意。
各地林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已经立项或正在实施的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暂停实施并落实整改。
三、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批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资源和各项非农建设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取得审核同意书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应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林地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和垦造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把好项目选址关,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控制区域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擅自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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