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标准

颁布机构: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日期: 2013/08/05 颁布日期: 2013/08/05
颁布机构: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日期: 2013/08/05
颁布日期: 2013/08/05
法规名称:噪音管制标准 修正日期:民国 102 年 08 月 05 日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管制区:指噪音管制区划定作业准则规定之第一类至第四类噪音管制 区。 二、音量:以分贝(dB(A ))为单位,括号中 A 指在噪音计上 A 权 位置之测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测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场所或设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线。其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 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 为界。 五、时段区分: (一)日间:指各类管制区上午七时至晚上七时。 (二)晚间:第一、二类管制区指晚上七时至晚上十时;第三、四类管制 区指晚上七时至晚上十一时。 (三)夜间:第一、二类管制区指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七时;第三、四类 管制区指晚上十一时至翌日上午七时。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时段内所测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Hz 至 20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Hz 至 200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测量时间,单位为秒。 Pt:测量音压,单位为巴斯噶(Pa)。 P0:基准音压为20μPa。 (二)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频带滤波器测得之各 1/3 八音度频带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频带中心频率。 七、最大音量(Lmax):测量期间中测得最大音量之数值。 八、复合音量:指欲测量地点之音量由二个以上设施所产生并合成之音量 。 九、周期性变动:指音量产生之时间周期大致一定。 十、间歇性变动:指音量产生之周期不规则。 十一、百分率音压位准(Lx):显示测量噪音期间 x%比例时间,其噪音 值大于或等于该位准。 十二、工厂(场):指具有以人工或机械制造、加工或修理性质之场所。 十三、娱乐场所、营业场所:指具有营业行为之商业、休闲、餐饮或消费 之场所。 十四、营建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构造物与其 所属设施及改变自然环境之施工行为。 十五、扩音设施:具有接收音源音量装置(含可外接麦克风、收音器之功 能)及音量扩大功能之设备或设施。 十六、整体音量:指包含欲测量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之总和。 (法源信息编:因条文排版无法完整呈现公式及图例,公式及图例请参阅 相关图表) 第 3 条 噪音音量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仪器: 测量 20 Hz 至 20 kHz 范围之噪音计使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规定之 一型声度表或国际电工协会标准 IEC 61672-1 Class 1 噪音计;测 量 20 Hz 至 200 Hz 范围之噪音计使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规定之一 型声度表,且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标准 IEC 61260 Class 1 等级。 二、测量高度: (一)测量地点在室外时,声音传感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测量楼层之楼板延 伸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间。 (二)测量地点为室内时,声音传感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至一. 五公尺之间。 三、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发出之 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四、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测量场所之背景音量,至少与欲测量音源之音量相差十分贝(dB( A ))以上,如相差之数值未达十分贝(dB(A )),则欲测量音 量以下列公式计算或以附表修正之。 (二)欲测量音源之背景音量修正公式: 0.1L1 0.1L2 L=10 log(10 -10 ) L :指欲测量音源之测量值。 L1:指整体音量之测量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测量值。 (三)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量,并应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进行背景音量之测量时,负责人或现场人员 无法配合者,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四)欲测量场所之整体音量,与背景音量相差之数值小于三分贝 dB(A )时,应停止测量,另寻其他适合测量地点或排除、减低其他噪音 源之音量,再重新测量之。 (五)欲测量场所为工厂(场)且有二十四小时全年运转之设备,除岁修 外无法停机配合测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提出岁修背景音量监测计划,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同意后 ,于岁修时测量其周界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地点连续 二十四小时以上七十二小时以下之音量,报请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核备,作为核备日起二年内,测量 20 Hz 至 20 kHz 频率 范围时,该工厂(场)周界外任何地点测量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据。 五、测量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量。 六、测量地点: (一)测量工厂(场)、娱乐场所、营业场所、营建工程或其他经主管机 关公告之场所、工程或设施(不含风力发电机组)音源 20 Hz 至 20 kHz 频率范围时,于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量。但 陈情人不指定于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量者,得由主管机关指定该工 厂(场)、娱乐场所、营业场所、营建工程或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 之场所、工程或设施(不含风力发电机组)周界外任何地点测量之 ,并应距离最近建筑物墙面线一公尺以上。 (二)测量风力发电机组音源 20 Hz 至 20 kHz 频率范围时,于陈情人 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内地点测量。 测点应距离最近建筑物墙面线一公尺以上,室内门窗除复查时量测 整体噪音时应关闭外,其他状况应开启,而其他噪声源若影响测量 结果者,得将其关闭暂停使用。 (三)测量工厂(场)、娱乐场所、营业场所、营建工程或其他经主管机 关公告之场所、工程或设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频率范围时, 于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内地点测量。 测点应距离最近建筑物墙面线一公尺以上,但欲测量音源至声音感 应器前无遮蔽物,则不在此限。室内门窗应关闭,其他噪声源若影 响测量结果者,得将其关闭暂停使用。 (四)测量扩音设施时,以扩音设施音源水平投影距离三公尺以上,主管 机关指定之位置测量之。若移动性扩音设施前进时,测量地点以与 移动音源最近距离不少于三公尺之主管机关指定位置测量之。 七、气象条件: 测量时应无雨且风速不得大于每秒五公尺。但于室内测量噪音者,不 在此限。 八、噪音发生源操作条件: (一)测量时各场所、工程及设施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提供噪音发生源之 运转状态供主管机关查验并记录。 (二)经限期改善之场所、工程及设施,于复查时其噪音发生源之运转状 态与初测不同时,应要求其恢复至初测时相同之状态,始得进行复 查。但以变更噪音发生源操作条件作为改善措施并承诺后续以此操 作条件运作者,不在此限。 九、评定方法: (一)属工厂(场)、娱乐场所、营业场所或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 或设施(不含风力发电机组)音源者,依下列音源发声特性,计算 最大音量(Lmax)或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 ,其结果不得超 过各噪音管制标准值表中数值。 1.如图(1) 所示 ,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2) 所示, 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 值,共十次取算术平均。 2. 3.非属周期性变动或间歇性变动噪音之情形则以均能音量表示。其 连续测量取样时间须至少二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二秒, 如图(3) 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一至二分 贝(dB(A ))之变动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图(4) 所 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 之。 (二)属营建工程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工程音源者,其连续测量取样 时间须至少二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二秒,并记录量测时间 内之最大音量(Lmax)及均能音量(Leq 及 Leq,LF) ,其结果均 不得超过其噪音管制标准值。 (三)扩音设施音源评定方法,依下列音源发声特性,计算最大音量(Lm ax)或均能音量(Leq) ,其结果不得超过其噪音管制标准值: 1.移动性扩音设施,以其通过时测得之最大值(Lmax)决定之。 2.固定或停止移动之扩音设施,则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连 续测量取样时间须至少二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二秒。 (四)风力发电机组噪音评定方法,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连续测 量取样时间须至少二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二秒。 (法源信息编:因条文排版无法完整呈现公式及图例,公式及图例请参阅 相关图表) 第 4 条 工厂(场)噪音管制标准值如下: ┌─────┬────────────┬───────────┐ │ 频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时段 │ │ │ │ 音量 ├───┬───┬────┼───┬───┬───┤ │管制区 │日 间│晚 间│夜 间 │日 间│晚 间│夜 间│ ├─────┼───┼───┼────┼───┼───┼───┤ │第一类 │ 39 │ 39 │ 36 │ 50 │ 45 │ 40 │ ├─────┼───┼───┼────┼───┼───┼───┤ │第二类 │ 39 │ 39 │ 36 │ 57 │ 52 │ 47 │ ├─────┼───┼───┼────┼───┼───┼───┤ │第三类 │ 44 │ 44 │ 41 │ 67 │ 57 │ 52 │ ├─────┼───┼───┼────┼───┼───┼───┤ │第四类 │ 47 │ 47 │ 44 │ 80 │ 70 │ 65 │ └─────┴───┴───┴────┴───┴───┴───┘ 第 5 条 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噪音管制标准值如下: ┌─────┬───────────┬───────────┐ │ 频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时段 │ │ │ │ 音量 ├───┬───┬───┼───┬───┬───┤ │管制区 │日 间│晚 间│夜 间│日 间│晚 间│夜 间│ ├─────┼───┼───┼───┼───┼───┼───┤ │第一类 │ 32 │ 32 │ 27 │ 55 │ 50 │ 40 │ ├─────┼───┼───┼───┼───┼───┼───┤ │第二类 │ 37 │ 32 │ 27 │ 57 │ 52 │ 47 │ ├─────┼───┼───┼───┼───┼───┼───┤ │第三类 │ 37 │ 37 │ 32 │ 67 │ 57 │ 52 │ ├─────┼───┼───┼───┼───┼───┼───┤ │第四类 │ 40 │ 40 │ 35 │ 80 │ 70 │ 65 │ └─────┴───┴───┴───┴───┴───┴───┘ 第 6 条 营建工程噪音管制标准值如下: ┌──────────┬────────┬────────┐ │ 频率 │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kHz │ │ 时段 │ │ │ │ 音量 ├──┬──┬──┼──┬──┬──┤ │管制区 │日间│晚间│夜间│日间│晚间│夜间│ ├────┬─────┼──┼──┼──┼──┼──┼──┤ │ │第一类 │44 │44 │39 │67 │47 │47 │ │ ├─────┼──┼──┼──┼──┼──┼──┤ │均能音量│第二类 │44 │44 │39 │67 │57 │47 │ │(Leq 或├─────┼──┼──┼──┼──┼──┼──┤ │Leq,LF)│第三类 │46 │46 │41 │72 │67 │62 │ │ ├─────┼──┼──┼──┼──┼──┼──┤ │ │第四类 │49 │49 │44 │80 │70 │65 │ ├────┼─────┼──┴──┴──┼──┼──┼──┤ │最大音量│第一、二类│ │100 │80 │70 │ │(Lmax)├─────┤ - ├──┼──┼──┤ │ │第三、四类│ │100 │85 │75 │ └────┴─────┴────────┴──┴──┴──┘ 第 7 条 扩音设施噪音管制标准值如下: ┌───────┬───┬───┬───┐ │ 时段│ │ │ │ │ 音量 │日 间│晚 间│夜 间│ │管制区 │ │ │ │ ├───────┼───┼───┼───┤ │第一类 │ 57 │ 47 │ 40 │ ├───────┼───┼───┼───┤ │第二类 │ 72 │ 57 │ 47 │ ├───────┼───┼───┼───┤ │第三类 │ 77 │ 62 │ 52 │ ├───────┼───┼───┼───┤ │第四类 │ 82 │ 72 │ 62 │ └───────┴───┴───┴───┘ 第 8 条 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及设施之噪音管制标准值如下: 一、场所及风力发电机组以外之设施 ┌─────┬───────────┬───────────┐ │ 频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时段 │ │ │ │ 音量 ├───┬───┬───┼───┬───┬───┤ │管制区 │日 间│晚 间│夜 间│日 间│晚 间│夜 间│ ├─────┼───┼───┼───┼───┼───┼───┤ │第一类 │ 32 │ 32 │ 27 │ 55 │ 50 │ 35 │ ├─────┼───┼───┼───┼───┼───┼───┤ │第二类 │ 37 │ 32 │ 27 │ 57 │ 52 │ 42 │ ├─────┼───┼───┼───┼───┼───┼───┤ │第三类 │ 37 │ 37 │ 32 │ 67 │ 57 │ 47 │ ├─────┼───┼───┼───┼───┼───┼───┤ │第四类 │ 40 │ 40 │ 35 │ 80 │ 70 │ 60 │ └─────┴───┴───┴───┴───┴───┴───┘ 二、风力发电机组: (一)20Hz 至 200Hz 噪音管制标准值如下: ┌─────┬───────────┐ │ 频率│20 Hz 至 200 Hz │ │ 时段 │ │ │ 音量 ├───┬───┬───┤ │管制区 │日 间│晚 间│夜 间│ ├─────┼───┼───┼───┤ │第一类 │ 39 │ 39 │ 36 │ ├─────┼───┼───┼───┤ │第二类 │ 39 │ 39 │ 36 │ ├─────┼───┼───┼───┤ │第三类 │ 44 │ 44 │ 41 │ ├─────┼───┼───┼───┤ │第四类 │ 47 │ 47 │ 44 │ └─────┴───┴───┴───┘ (二)20 Hz 至 20 kHz 噪音管制标准值如下: 1.当整体音量日间或晚间超过五十分贝(dB(A ))或夜间超过四 十分贝(dB(A)) 时,采噪音增量管制,风力发电机组运转时 其噪音增量不得超过背景音量五分贝(dB(A)) 。 2.经限期改善之风力发电机组,于复查时在室内关窗且噪音发生源 运转时之全频噪音测量结果,若未逾开窗且噪音发生源关闭时之 音量,视为完成改善。 3. 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工程,其噪音管制标准值准用第六条规定。 第 9 条 非属同一行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设施所产生复合音量超过前条噪音管制 标准值时,非属同一行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设施均应符合依下表修正 后之噪音管制标准值: ┌──────────────┬──────────────┐ │非属同一行为人、法人或非法人│各设施应符合之噪音管制标准修│ │之音源数 │正值 │ ├──────────────┼──────────────┤ │ 2 │ -3 │ ├──────────────┼──────────────┤ │ 3 │ -4 │ ├──────────────┼──────────────┤ │ 4 │ -6 │ ├──────────────┼──────────────┤ │ 5 │ -7 │ ├──────────────┼──────────────┤ │ 6 以上 │ -8 │ └──────────────┴──────────────┘ 第 10 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噪音管制区划定作业准则所划定公告各类噪 音管制区之特定管制区,其噪音管制标准值依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噪音 管制标准值降低五分贝(dB(A) )。 测量地点为二以上噪音管制区交界处者,其音量不得超过其中任何一区之 噪音管制标准值。 第 11 条 本标准施行日期,除第四条自发布后一年施行、第五条至第八条自发布后 六个月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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