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污染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5/31 |
颁布日期: |
2007/05/31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5/31 |
颁布日期: |
2007/05/31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污染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环发[2007]34号)
各市环保局:
为落实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污染减排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控制建设项目排放增量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必须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级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总量减排指标核定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完成区域总量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对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核定总量排放指标,实现“增产减污”。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排放二氧化硫或化学需氧量大于100吨/年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填写《辽宁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以下简称《总量确认书》),申请总量指标,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核定。排放二氧化硫或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年的项目,总量指标由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核定。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减排措施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将项目环保设施、“以新带老”措施以及相关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总量确认书》的有关要求,确保按规定期限建成运行,坚决杜绝拖欠现象。要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督察制度,定期将辖区内在建项目环保设施和“以新带老”等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区域减排形势,科学制定和调整项目审批、总量替代等减排保障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减排目标。
三、强化试生产和验收环节的环境监管,全面清查超期试生产排污行为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环保局组织试生产现场检查,在检查合格及建设单位取得《辽宁省建设项目排放污染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后,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局同意试生产申请(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项目由省环保局批准试生产申请)。实行依法持证排污管理制度,试生产期间的排污量应纳入各地区环境统计范畴,并依法征收排污费。国家和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征收试生产期间的排污费。
各市环保局要对辖区内尚未通过环保验收的试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2007年6月底前,将超期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清单上报省环保局环评审批部门。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报告的超期试生产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核定企业排污总量,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
四、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
各市环保局要对辖区内所有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重点污染源范围和已经批准试生产的排污企业,逐一核定“十一五”末期和分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总量削减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建立总量减排管理台帐,确保达到区域减排目标。核定新(扩改)建项目总量指标,不得挤占区域减排指标。
各市环保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周内,对辖区内新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定情况、在建项目环保设施和“以新带老”等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新批准试生产和通过“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引起的区域总量变化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调整总量减排管理台帐,并上报省环保局备案,实行区域动态管理。
省局将组织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抽查。对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或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不能按期通过验收的,坚决予以停产治理;对未按要求将“十一五”总量指标和削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和项目,以及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总量减排管理规定,存在总量指标管理混乱、严重超期试生产现象的地区或企业,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审批,并予以通报;对未按计划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未按期实施政府“总量减排责任书”和省重点污染治理计划项目的地区或企业,将暂停建设项目审批。
附件:1.辽宁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略)
2.辽宁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略)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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