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利工程:水库、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项目。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全部项目。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全部项目。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全部项目。
电网工程: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除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外,其余煤炭开发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外全部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省内涉及跨市的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省内涉及跨市的项目。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全部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铁路网中除干线项目外的项目;除跨省项目外的地方铁路项目。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境项目除外。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外的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除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外的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外的项目。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的)。
煤化工:新建年产50 万吨以下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采选矿项目。
炼铁炼钢项目:全部项目。
有色冶炼项目:全部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制造:整车(含专用车)制造项目及其发动机制造项目。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项目;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全部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八、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主题公园:大型和中小型项目。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九、核与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及相关项目: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及相关项目: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
核技术利用: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十、涉密工程
机密工程项目;秘密工程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十二、其他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审批目录之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