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沈环发〔2022〕39号)
各分局、机关相关处室: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服务规范(试行)》业经市局2022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环评领域专项整治,强化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技术结论负责的法律要求,持续提升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评审服务水平,高效服务沈阳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沈阳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区两级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评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受委托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评估、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原则,做好“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评审服务工作。
第四条 技术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技术评估单位不得同时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不得与环评机构及被评审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有直系亲属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行业的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从事技术评估工作;
2.技术评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的流程和评估时限,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报告表)规定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开展技术评估评审工作;
3.技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政、保密和回避等规定,不得提前咨询、暗示或左右专家评审结果,更不得提前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承诺技术评估结果;
4.技术评估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得反复、多次对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修改、补充、完善内容和要求;
5.技术评估项目负责人不得要求环评单位完成应由评估部门承担的工作内容。技术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实际情况,非必要不得在环评单位的非工作时间要求环评单位核对、修改环评报告;报送环评报告时应考虑修改时间、路途远近、企业盖章等客观因素,为企业定制个性化服务,让企业少跑腿;
6.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外,不得将环境应急预案、危废处置协议、各类证明等管理要求,作为技术评估评审条件;
7.技术评估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委托评估的环评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8.技术评估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及评估结论负责;
9.技术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给予的咨询费、劳务费或者以任何名义给予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与评估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财物;
10.技术评估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技术评估评审服务中,应当摆正第三方服务身份,做到服务态度和蔼、文明礼貌用语,不得刁难服务对象、颐指气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五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环评审批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解决技术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早日完成。
第六条 每个项目在完成技术评估服务工作后,由环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与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共同对技术评估单位及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打分表报送市局行政审批处邮箱(shenpichu@163.com)。
第七条 市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对技术评估服务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于累计3个项目评估服务打分不合格的,由市局行政审批处对项目负责人和评估评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累计5个项目评估服务打分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在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存在违反回避原则、服务态度生硬、刁难环评单位、暗示专家结果、不一次性告知修改、反复抽取专家、无正当理由暂停和中止技术评估服务、吃拿卡要、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问题时,可以通过来访、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举报电话:24864253,举报邮箱:jgjw713@163.com。
第九条 对违反本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评估单位和个人,以及服务态度差、服务效率低、吃拿卡要、借公权谋私利或受到举报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市局机关纪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本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局行政审批处应当不定期对各评估机构技术评估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对于评估服务中存在违反本规范行为或评估服务不合格的,委托其评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技术评估单位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本服务规范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服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技术评估服务考核打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