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环保审核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10/29 |
颁布日期: |
2007/10/29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10/29 |
颁布日期: |
2007/10/29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环保审核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环发[2007]58号)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85号)要求,规范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环保审核及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环保审核的范围和条件
(一)审核范围
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的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和安装脱硫设施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可申请脱硫电价环保审核。
(二)审核条件
1.燃煤发电机组确已安装了脱硫设施,且脱硫设施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后能够正常稳定运行,经省环保部门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2.燃煤发电机组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环保部门联网,监测数据可连续稳定地传输至省环保局;
3.具有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监测报告。
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环保审核的程序
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的环保审核由省环保局负责。
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材料,包括168小时测试报告、脱硫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报告、所在市级环保部门推荐意见等;
2.省局污染控制处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负责对申请脱硫电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4.省局污染控制处根据材料审核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出具省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环保审核批复意见。
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的监督管理
1.省环保部门通过在线自动监测实时监测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控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监控结果作为享受脱硫电价的重要依据。
2.省环保部门将会同省级电网公司定期计算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并定期会同省物价部门对燃煤电厂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运率达不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扣减脱硫设施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3.燃煤电厂出现下列情况的,将不予计算投运率:
(1)发电企业脱硫设施不能正常稳定运行,脱硫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未经省环保部门批准,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
(3)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
4.燃煤电厂出现下列情况的,省环保部门将通告省物价部门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享受脱硫电价资格。待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脱硫电价:
(1)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
(2)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没有建立运行台帐的。
5.燃煤电厂必须建立分机组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检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并接受省环保部门核查。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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