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10/11 颁布日期: 2012/10/11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10/11
颁布日期: 2012/10/1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办法的通知 (黑建安[2012]36号) 各地市、省直管县(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局,其他相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督办办法,完善省、市(地)、县(市)三级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体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伤亡事故发生。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属地化监管责任,推动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向深入化、精细化发展,有效防范伤亡事故,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办法》(黑安发[2012]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事项   (一)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对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日常落实情况。   (五)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现场建设情况。   (六)供水、供气、供热等涉及民生企业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   (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般以上事故查处情况;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及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十)群众举报、上访涉及问题核查情况。   (十一)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督办对象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直管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其他相关部门。   三、督办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督办意见,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名义向各督办对象下达督办通知并抄送当地政府;   (二)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对重大事项督办信息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办通知主要内容   (一)督办事项;   (二)督办原因;   (三)办理时限   (四)反馈方式   (五)相关要求   五、解除督办程序   (一)督办对象接到督办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督办事项办理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并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沟通汇报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二)督办事项办理完结后,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督办结果及相应佐证材料,并提交解除督办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督办程序。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督办工作,并对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督办对象是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督办对象主要负责人对承办工作全面负责。   八、督办对象应定期总结本级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定期将相关情况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   九、建设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不认真办理督办事项或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赛责,不按时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因督办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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