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7/13 颁布日期: 2011/07/13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7/13
颁布日期: 2011/07/13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黑安发〔2011〕32号) 各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下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约谈。约谈时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监察部门、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和新闻媒体参加。约谈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一) 发生1起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1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6个月内生产安全事故(含单项)死亡人数超过省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四)打击所辖地区、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   (五)未按期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六)省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被约谈市(地)、部门、企业汇报导致被约谈事项产生原因,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础建设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下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   (二)主持约谈的领导和单位质询相关问题,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主持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从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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