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5/01 颁布日期: 2011/03/28
颁布机构: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5/01
颁布日期: 2011/03/28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质监特[2011]112号) 各市、州(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锅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要求,推动我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我省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制定《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锅炉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业锅炉能效状况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小于3.8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t/h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承压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7MW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及其辅机、检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   第三条 工业锅炉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我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察职责范围内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第四条 工业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节能义务,做好工业锅炉节能工作,并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锅炉设计应在结构、系统、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锅炉设置锅水取样点及锅水取样冷却装置应符合TSG G5001《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的质量和能效指标负责。锅炉制造单位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设计和制造节能新产品,并力争使其进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节能产品目录,不得设计、制造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   第八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甘肃省节能锅炉产品目录,锅炉制造单位可申请所制造产品进入甘肃省节能锅炉产品目录。   第九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按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规范和标准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安全性能审查的同时进行节能审查。未经节能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锅炉产品进行能效测试。定型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应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产品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同时,应对影响产品能效的项目进行节能检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锅炉配用的辅机应选用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不得配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第十三条 考核锅炉经济运行参数的监控仪表及装置的配置,除应满足一般要求外,还应配置锅炉排烟温度测试仪表,容量大于10T/H(7MW)的锅炉还应配置氧量表。   第十四条 批量生产的锅炉产品出厂文件中应当附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复印件、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在购置锅炉产品时,要根据本单位所用燃料的来源、种类和质量,鼓励选用适合的节能产品。   第十六条 锅炉房新、改、扩建和锅炉安装、改造时,应配置考核锅炉经济运行参数的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原有的配套辅机如属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必须更换为节能产品;应按照TSG G5001《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要求,根据锅炉的种类、炉型、结构和容量等,采用合适的水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锅炉房建造前,锅炉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锅炉房平面布置图时,应将选用的锅炉产品及辅机资料一并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锅炉产品及辅机资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 进行锅炉节能改造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对该锅炉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九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和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能效指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锅炉及其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告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应审查锅炉产品能效相关情况。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使用设计燃料或与设计燃料相近的燃料。   第二十四条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采用GB/T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及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等标准的要求操作使用锅炉。   第二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加强锅炉房日常节能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能效测试情况;   2、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3、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4、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二)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燃料入库验收、节能目标责任制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做好能耗状况记录。   (三)配备必要的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仪器,并定期校准或校验。   (四)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其能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五)按照TSG G5001《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不得以锅炉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从事锅炉清洗时,应按照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能效测试,根据能效测试结果制定节能措施和计划。   第二十七条 鼓励持有锅炉改造资质的单位以合同形式为锅炉使用单位提供节能改造服务:   (一)合理选择煤种,提高用煤质量;   (二)配备齐全运行调整所需的示控仪表和装置;   (三)加强运行管理和水处理管理工作,提高包括燃烧调整在内的运行操作水平,水质达标,科学合理排污;   (四)给煤装置改造(层燃锅炉分层给煤技术);   (五)炉拱改造;   (六)燃烧系统改造;   (七)辅机改造(变频技术);   (八)控制系统改造;   (九)层燃锅炉改造为循环流化床锅炉;   (十)冷凝水回收。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淘汰产品目录的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末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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