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10/16 |
颁布日期: |
2012/10/16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10/16 |
颁布日期: |
2012/10/16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甘建工〔2012〕5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安监局,矿区建委、安监局,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发局,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
目前,全省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已超过6千台,高处作业吊篮也有数千台。与10年前相比,除物料提升机数量有所减少外,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数量均呈数倍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相关事故也逐渐增加,尤其是高处作业吊篮使用中发生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增加的较快。
2012年9月13日下午13时许,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栋楼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梯笼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马凯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毫不放松地抓好各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作出指示,并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我省今年发生了定西“8.2”建筑施工围墙坍塌事故和临夏州“8.11”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发生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设备存在隐患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前期两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甘建工[2012]488号)的要求,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搞好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素质较低,对安全工作抱有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有关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生产风险依然较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要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应采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和塔机在线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等,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实时监控。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要由专人负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发现有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切实做好施工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操作、指挥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及顶升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三)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特殊情况采用非常规方法安装拆卸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方案需修改时,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人单位的总工程师)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签字后实施。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并经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
(五)对老旧塔式起重机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六)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除做好方案审核、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之外,塔机安装、拆卸及顶升作业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须加强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到位,并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三、进一步加强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出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三)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从事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
(四)吊篮安装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出租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安装验收表,存施工现场备查。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仍须按前述程序进行验收。
(五)吊篮出租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吊篮日常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使用过程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发现吊篮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发现有违规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并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反映,必要时应停止吊篮使用。
(六)吊篮的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使用吊篮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未经操作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吊篮作业,培训要落到实处,要有记录,被培训人员应签字。
(七)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督查检查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细化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等各项制度,实现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有效监控和技术指导。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强化督查力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要把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认真排查、认真治理。要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检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安全检查不能走过场,对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认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并限期整改,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甘建工〔2012〕533号)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施工的行为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按照“四个一律”和“六个一批”要求,严格执法检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应负主要责任的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停止执业或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要从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方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在大力发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管作用的同时,从招投标、资质条件审查,特别是施工许可等各个相关环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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