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审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23 |
颁布日期: |
2012/08/23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审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23 |
颁布日期: |
2012/08/23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环保通〔2012〕232号)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
《昆明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审计局
2012年8月23日
昆明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市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和省国库外,应当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同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本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如有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级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条 (使用范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污染减排、污染治理、污染源环境监控以及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区域性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成片环境综合整治、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区创建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及环境监测、监察等污染防治必要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经可行性论证,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提供立项批准文件、专项贷款合同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资金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向市环保局申报;申请使用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向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环保局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审批)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提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
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计划草案及专家评估结果以及财力状况,确定资助的项目及金额,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列入下一年度的环保部门预算。
第八条 (资金下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排污费收入入库进度、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或贷款贴息手续。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十条 (项目验收)环保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受理项目申请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使用监督)市和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审计、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上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倘甸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时效)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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